脚 注
FN1 哥特弗利德·欧门和查理·勒兹根。——编者注
FN2 《资本论》第一卷。——编者注
FN3 阿伯拉罕·雅科比。——编者注
注 释
340 在美国,内战结束后,争取通过立法手续规定八小时工作日的运动加强了。全国成立了许多为八小时工作日而斗争的联盟,仅在加利福尼亚一州就有五十多个联盟。全国劳工同盟参加了这一运动,它在1866年8月巴尔的摩全国代表大会(见注494)上宣布,八小时工作日的要求是把劳动从资本主义奴役下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认为八小时工作日运动具有重大的意义,把它列入国际工人协会日内瓦代表大会的议程,并且在给总委员会的代表的《指示》中指出,必须使八小时工作日的要求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行动纲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215―216页)。马克思提出的这一条被通过为日内瓦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小时工作日的要求遭到美国资本家的强烈反对,但是美国国会慑于群众运动,于1868年6月25日通过了在所有国家企业和联邦机构的工人中实行八小时工作日的法律。——第341、5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