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9月17―23日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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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恩格斯记录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第一国际伦敦代表会议”1936年版 原文是法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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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恩格斯写于1871年9月21日左右 第一次用法文发表于1934年“布尔什维主义手册”杂志第20期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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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文发表于1934年“共产国际”杂志第29期 原文是法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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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委员会: 罗·阿普耳加思 马·詹·布恩 弗·布列德尼克 G.H.巴特里 德拉埃 欧仁·杜邦(因公在外) 威·黑尔斯 乔·哈里斯 胡利曼 茹尔·若昂纳尔 弗·列斯纳 罗赫纳 沙·龙格 孔·马丁 捷维·莫里斯 亨利·梅欧 乔治·米尔纳 查理·默里 普芬德 约翰·罗奇 吕耳 萨德勒 考威尔·斯特普尼 阿·泰勒 威·唐森 爱·瓦扬 约翰·韦斯顿 通讯书记:
奥·赛拉叶——法国;卡·马克思——德国和俄国;弗·恩格斯——意大利和西班牙;阿·埃尔曼——比利时;J.帕·麦克唐奈——爱尔兰;勒穆修——在美国的法国人支部;瓦列里·符卢勃列夫斯基——波兰;海尔曼·荣克——瑞士;托·莫特斯赫德——丹麦;沙·罗沙——荷兰;约·格·埃卡留斯——美国;列奥·弗兰克尔——奥地利和匈牙利执行主席 弗·恩格斯 财务委员 海尔曼·荣克 总书记 约翰·黑尔斯 1871年10月17日于伦敦西中央区海-霍耳博恩街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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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于1871年9―10月拟定、校订和准备付印 1871年11―12月分别用英文、德文和法文印成小册子,并在国际各机关报上发表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英文版本译的,并根据德文版本和法文版本校对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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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9月26日于伦敦 卡·马克思于1871年9月21日提出 载于1871年10月21日“平等报”第20号 原文是法文 俄文译自“平等报” |
脚 注
FN1 恩格斯手稿中用弧线标出的第2、3、4条,原来写在手稿的右边,是对本文的增补。——编者注
FN2 德文版在“辨士”一词后面附有:(“格罗申”),法文版在这一处和下面的“一辨士”构印作:“十生丁”。——编者注
FN3 在德文版上不是“由此产生的”,而是“在其上建立的”。——编者注
FN4 在德文版和法文版上不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资本家”,而是“它的剥削者”。——编者注
FN5 在德文版上,“团体”一词为《Gewerksgenossenschaften》,法文版上为《Sociétés de résistance》,即工会。——编者注
FN6 在德文版和法文版上,在“僭取”之后增添了“和使用”等字。——编者注
FN7 在德文版和法文版上,在“代表会议”前面尚有“可以用来代替代表大会的”等字。——编者注
FN8 在法文版上不是“协会共同目标”,而是“参加国际工人协会的战斗无产阶级群众所遵循的共同目标”。——编者注
FN9 在德文版和法文版上不是“等等”,而是“但是它们有权向应届代表大会申诉”。——编者注
FN10 见本卷第462―465页。——编者注
FN11 在法文版和德文版上不是“国际的任何机关报”,而是“自称为国际机关报的任何报刊”。——编者注
FN12 马隆。——编者注
注 释
291 标志着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成立无产阶级政党而斗争的重要阶段的国际伦敦代表会议,是在1871年9月17―23日举行的。按照巴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的决定,国际工人协会的应届代表大会应该在巴黎举行。
但是在法国,波拿巴政府对国际各支部进行的警察迫害,使总委员会不得不把应届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改为德国的美因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86页)。普法战争的爆发使得这次代表大会不可能召开;在法国内战时期国际会员受到残酷迫害,特别是在巴黎公社被镇压以后,这种迫害更是变本加厉,在这种条件下召开代表大会也是做不到的。根据这样的情况,大多数国家的联合会都主张把代表大会推迟,并授权总委员会考虑确定召开代表大会的日期。同时,由于必须采取便于促进国际思想上的团结和组织上的巩固的共同决定,由于同巴枯宁派和其他加紧进行分裂活动的宗派主义分子的斗争势在必行,另外还有些其他的紧迫任务,因此就需要所有各国的国际代表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还在战争时期,从1870年8月2日起,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在总委员会里提出了代表会议的问题。但是直到1871年夏天才有了召开这种代表会议的现实可能性。大多数联合会都同意总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应该召开国际工人协会秘密代表会议的主张。1871年7月25日总委员会会议根据恩格斯的建议,决定于9月份第三个星期日在伦敦召开国际工人协会秘密代表会议。马克思和恩格斯为筹备伦敦代表会议进行了大量的工作。8月15日、9月5、12、16日的总委员会会议讨论了有关代表会议的组织和纲领的问题。
代表会议由于开会时所处的情况,与会者的范围比较狭窄:参加工作的有22名有表决权的代表和10名有发言权的代表。未能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国家则由通讯书记代表。马克思在代表会议上代表德国,恩格斯代表意大利。代表会议总共开了九次会议,都属于秘密的工作会议性质。有关代表会议的报告不得公布。
代表会议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材料,由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于1936年第一次用俄文发表(“第一国际伦敦代表会议”1936年莫斯科版)。
本卷正文中,与伦敦代表会议的决议一起发表了那些由恩格斯记下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发言。罗沙和马丁做的不完全的会议记录中保存下来的马克思的几篇发言,收在卷末的附录中(见本卷第693―703页)。——第441页。
292 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活动的发言,是1871年9月18日在一个由伦敦代表会议选出来审查巴枯宁派在瑞士罗曼语区国际支部进行分裂活动问题的委员会中做的。巴枯宁派在1869年巴塞尔代表大会上企图把总委员会迁到日内瓦,以便攫取国际的领导权;在这一企图失败以后,他们继续从事他们对总委员会的破坏活动:他们利用“团结报”、“进步报”以及暂时受了他们影响的“平等报”来攻击总委员会和宣传巴枯宁思想。在1870年4月4―6日于绍德封举行的代表大会上,巴枯宁派用欺诈的手段取得了微弱多数的代表资格。为了回答巴枯宁派想在代表的名额中再增加自己的拥护者的企图,支持总委员会的日内瓦支部的代表们宣布拒绝服从虚构的巴枯宁派多数所做的决定。总委员会批驳了巴枯宁派妄想使由于绍德封代表大会上的分裂结果而产生的巴枯宁派汝拉联合会委员会取得瑞士国际组织中央领导机构资格的企图。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枯宁派的分裂活动进行了尖锐的批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立场得到国际大多数支部的支持,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的领导方面不敢在即将举行的代表会议上公开攻击总委员会,而在伦敦代表会议开幕几个星期以前宣布同盟解散,打算在国际中秘密地继续进行它的破坏活动。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伦敦代表会议的首要任务,是揭露巴枯宁派的活动和他们所宣传的那种对工人运动起瓦解和离间作用的思想。伦敦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同意马克思的发言中所做的结论,并揭露巴枯宁分子罗班想掩饰巴枯宁派在瑞士进行分裂活动的企图。巴枯宁派同盟的问题经过委员会审查以后,伦敦代表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于9月21日批准了马克思代表委员会做的报告,一致通过了他所提出的决议案(见本卷第458―459和462―465页)。——第443页。
293 见卡·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和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致社会主义民主同盟中央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382―384、393―394页。——第443页。
294 见卡·马克思“总委员会致瑞士罗曼语区联合会委员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35―443页。——第443页。
295 “平等报”——见注1。
“进步报”(《Le Progrès》)是巴枯宁派的报纸,它公开反对总委员会;该报是法文报,由吉约姆编辑,从1868年12月到1870年4月在洛克尔出版。
“团结报”(《La Salidarité》)是巴枯宁派的周报,1870年4月至9月在纽沙特尔出版,1871年3月至5月在日内瓦出版。——第443页。
296 手稿上写错了。这里指的是1870年4月4―6日在绍德封举行的国际罗曼语区联合会代表大会(见注292)。手稿中提到的洛克尔是巴枯宁派的活动中心之一。——第443页。
297 这里指的是由巴枯宁分子詹·吉约姆和加·布朗起草并于1870年9月5日在纽沙特尔(瑞士)发表的宣言“告国际各支部’。宣言从非阶级的立场出发,把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说成是“欧洲自由的体现”,而且还建议国际会员组织志愿部队,拿起武器去保卫它。——第444页。
298 占伦敦代表会议工作主要部分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发言中得到全面阐述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问题,是在代表会议的9月20日和21日第六、七两次会议上讨论的。出席代表会议的巴枯宁分子巴斯特利卡和罗班,还有西班牙支部的代表罗伦佐,企图破坏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他们宣称,代表会议没有资格研究这个问题。在辩论的过程中,巴枯宁派遭到了揭露和孤立。代表会议以多数票决定委托总委员会准备决议的最后文本(见本卷第454―456页)。除保存下来的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的发言提纲外,后面还刊载了由恩格斯本人写的、附在会议记录上的1871年9月21日会议发言摘要;这个发言还有马丁的更简短的法文记录。——第445页。
299 伦敦代表会议决议大部分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并由他们在代表会议上提出的。许多决议都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拟的决议的初步草案(见本卷第438―439页)以及他们在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为基础;因此,代表会议其他代表所提出的许多决议案也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立场。决议的起草和整理工作大部分是恩格斯做的,因为他是代表会议负责整理和翻译决议的秘书。
根据马克思的提议,代表会议委托代表们在国际各支部口头传达通过的决议。用英文、法文、德文正式出版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工作交由总委员会负责,总委员会又把出版它决定要发表的那些决议的准备工作委托给马克思。马克思和恩格斯担负了全部整理和起草代表会议决议最后文本的工作(有很多决议是以草稿形式通过的)。把决议译成法文和德文的工作,也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直接领导下完成的。
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1871年11月初作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通告在伦敦以单行本发表(英文本是:《Resolu-tions of the Conference of Delega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Assembled at London from 17th to 23th September 1871》.London,1871);德文本是在莱比锡发表的,时间看来是在1871年年底;决议还用法文在1871年11月19日“平等报”第22号、1871年11月26日“国际报”第150号上发表过;用德文在1871年11月15日“人民国家报”第92号、1871年12月“先驱”杂志第12期上发表过;用西班牙文在1871年11月27日“解放报”第24号上发表过;用意大利文在1871年11月23日“人民报”第136号上发表过节译的代表会议第九项决议。——第451页。
300 第一项决议——“关于总委员会的成员”,由维雷肯和德·巴普提出,经过讨论(在讨论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发了言)以后,于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四个关于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只发表了第一个(即本项决议)和第四个(见“代表会议的特别决议——第十三项”第一条)。第二个和第三个决议规定把总委员会委员从提名到选举之间的考验期延长到三个星期,此外还授予各国支部提名各该国的通讯书记的权利。这两个决议被收入伦敦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总委员会记录簿(1871年10月16日会议)。——第451页。
301 第二项决议——“关于各国委员会等组织的名称”,由马克思以总委员会的名义提出,于1871年9月18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上通过。本项决议的第一条略经修改后载入组织条例,列为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条至第四条相应地列为第五节第二条至第四条(见本卷第480和483页)。决议是为了打击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分立主义活动,他们企图把自己的宗派主义原则强加于国际的地方组织,以与国际的共同纲领和章程相对抗,并将这点在地方支部的定名上反映出来。这些小资产阶级分子有自称为互助主义派即主张通过互助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右派蒲鲁东主义者、伪装拥护集体主义的巴枯宁派、追随资产阶级哲学家奥·孔德的实证论者等等。——第451页。
302 第三项决议——“关于总委员会的代表”,由马克思以总委员会的名义于1871年9月19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决议的最初底稿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决议的初步草案(见本卷第439页);本项决议载入组织条例,列为第二节第八条(见本卷第481页)。——第452页。
303 第四项决议——“关于向总委员会缴纳数额为每个会员一辨士的会费”,由弗兰克尔提出,于9月20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弗兰克尔是作为负责制定比较经常地收集会费措施的委员会的报告人提出这项决议案的。在准备代表会议期间,马克思在1871年9月9日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中,提出了会费的问题。本项决议略经修改后载入组织条例,列为第三节(见本卷第481―482页)。——第452页。
304 第五项决议——“关于成立女工支部”,由马克思以总委员会的名义提出,于1871年9月19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上通过。马克思在论证他所提出的决议案时强调指出,必须在那些有大量妇女从事工业生产的国家里成立妇女支部。本项决议载入组织条例,列为第五节第六条(见本卷第483页)。——第453页。
305 第六项决议——“关于对工人阶级的普遍统计”,由马克思于1871年9月19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上,作为总委员会的建议提出,经吴亭和弗兰克尔加以补充后通过。
马克思在论证本项决议时指出,普遍统计对于组织援助别国罢工工人的活动,以及基于国际无产阶级团结精神的其他共同行动说来,特别重要。本项决议载入组织条例,列为第六节第一条至第四条(见本卷第484页)。——第453页。
306 指1867年总委员会在伦敦发表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文本。这个文本反映了日内瓦代表大会(1866年)和洛桑代表大会(1867年)对章程所做的修改。在1864年公布的临时章程的文本中,这一条——没有后来补充上去的最后一句话,——被列为第六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7页)。
所说的国际工人协会日内瓦代表大会决议(决议载入组织条例第六节,见本卷第484―485页)是以马克思所写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第二点c项为基础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214―215页)。——第453页。
307 第七项决议——“关于工会的国际联系”,1871年9月20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五次会议上讨论德拉埃的建议时,由弗兰克尔、巴斯特利卡、吴亭、赛拉叶、罗伦佐、德·巴普提出。德拉埃的建议受到了马克思以及代表会议的其他代表的批评,并被否决(见注488)。本项决议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后定稿的。——第454页。
308 第八项决议——“关于农民”,由马克思提出,于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八次会议上通过。马克思在发言中强调必须在农村进行宣传,他建议讨论保证工人阶级同劳动农民群众联盟的问题。——第454页。
309 1871年9月20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六次会议上,瓦扬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这个草案讲的是:政治问题同社会问题的不可分的联系和使工人的力量在政治基础上团结起来的必要性。在讨论瓦扬的决议案以及赛拉叶和弗兰克尔对它所做的补充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做了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的发言(见本卷第445―450、696―700页和注298)。他们的发言成了第九项决议“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的基础,这个决议的起草工作是由代表会议委托总委员会进行的,总委员会为此于1871年10月7日成立了一个有恩格斯参加的委员会。决议的新文本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他们在这个决议案中精确地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必须组织工人阶级的政党,这是保证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达到其最终目的——建立没有阶级的社会——的必要条件。
1871年10月16日,总委员会批准了恩格斯就关于工人阶级政治行动的决议案所做的报告。
根据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的决定,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增加一个第七条a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18卷),其中重申了伦敦代表会议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的第九项决议的基本部分。——第454页。
310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15页和第13页。——第455页。
311 “1867年9月2日至8日在洛桑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867年绍德封版第19页(《Procès-verbaux du congrès de 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 réuni à Lau-sanne du 2 au 8 septembre 1867》.Chaux-de-Fonds,1867,p.19)。——第455页。
312 卡·马克思“关于对法国各支部的成员的迫害”,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83―484页。
臆造的国际法国支部密谋事件——见注3。——第455页。
313 “关于国际经常性组织受到政府阻挠的国家的总决议”(第十项),由马克思以总委员会的名义,于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九次会议上提出。本项决议内容,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拟走的决议的初步草案中已有论述(见本卷第438页)。马克思在论证他所提出的这一决议案时做了关于秘密团体的发言(见本卷第703页)。——第456页。
314 “关于法国的决议”(第十一项),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八次会议上讨论国际法国组织状况问题时由吴亭提出。本项决议是以马克思在这次会议上所提出的主张为基础的。代表会议就这一问题所通过的几个决议中只发表了本文所载的头两个;第三个决议责成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罗曼语区的联合会委员会保证法国人支部和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并把由法国流亡者成立的支部吸收进各该国的联合会。第四个决议建议总委员会发表一篇告法国工人的宣言:号召同反革命政府进行公开斗争,并且要不怕迫害而按照总委员会章程上的原则成立国际组织。最后一个决议没有付诸实行,因为10月24日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不发表宣言,以免不利于被监禁的公社社员。——第456页。
315 “关于英国的决议”(第十二项),由马克思于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八次会议上提出。马克思在论证他所提出的建议时指出,总委员会以前反对为英国成立一个联合会委员会,因为,英国工人有代表在总委员会就可以使他们受到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学说的教育,并且可以防止资产阶级攫取英国工人运动的领导权。然而,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巴黎公社以来,总委员会活动规模之巨大,已经使得有必要在英国也成立联合会委员会了。——第457页。
316 “代表会议的特别决议”(第十三项):第一个决议由德·巴普提出,于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第二个决议是9月22日在代表会议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其基本内容是马克思就国际在德国和英国的状况所做的发言中包含的结论。马克思在这篇发言中谈到德国工人对巴黎公社的支持,还谈到吴亭所提出的建议。第三个决议于9月20日在第五次会议上通过。通过这个决议,是因为代表会议上宣读了西班牙联合会关于西班牙国际组织的建议。第四个决议是德·巴普于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九次会议上,就吴亭关于涅恰也夫案件的报告而提出的;吴亭的报告揭露了巴枯宁派在俄国进行的阴谋。马克思在就这个问题发言时指出,资产阶级报刊利用涅恰也夫密谋事件对国际工人协会进行诬蔑(见本卷第470页)。——第457页。
317 第十四项决议——“关于给公民吴亭的委托”,由瓦扬提出,于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这项决议的提出和通过,是因为吴亭报道了涅恰也夫案件的情况。马克思建议把关于涅恰也夫案件的报告提交总委员会。——第458页。
318 第十五项决议——“关于应届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德·巴普和斯廷斯于1871年9月22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九次会议上提出,提出时措辞略有不同。——第458页。
319 第十六项决议——“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同盟”,由马克思于1871年9月21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在这次会议上,当这个问题经过一个委员会讨论(见本卷第443―444页和注292)以后,马克思做了关于同盟以及巴枯宁派在瑞士的分裂活动的报告。本决议以及第十七项决议,都是根据这一报告而通过的。——第458页。
320 “国际工人协会。关于1869年9月在巴塞尔举行的第四次国际代表大会的报告”1869年布鲁塞尔版第172页(《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Compte-rendu du IVe Congrès International,tenu à Bale,en septembre 1869》.Bruxelles,1869,p.172)。——第459页。
321 第十七项决议——“关于瑞士罗曼语区的分裂”,由马克思于1871年9月21日在伦敦代表会议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决议单行本中发表了这个决议的摘要。决议全文刊载于1871年10月21日“平等报”第20号(见本卷第462―465页)。——第459页。
322 指由马克思执笔的总委员会决议。这个决议不顾巴枯宁派的无理要求,保留了罗曼语区联合会委员会的名称和这个委员会作为瑞士罗曼语区国际各支部中的领导机关的地位(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90页)。——第459页。
323 “国际工人协会。关于1869年9月在巴塞尔举行的第四次国际代表大会的报告”1869年布鲁塞尔版第172页。——第463页。
324 见注322。——第4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