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234


  由王国政府行政区长官冯·格尔拉赫先生于今年1月24日在科隆向莱茵报社理事们宣布,并由同月26日《科隆日报》向公众公布的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一项指令235规定,《莱茵报》从3月31日起停止出版。该指令采取这一措施所依据的前提是:
  一、《莱茵报》缺少正式的许可证,它只是事实上存在,但是它的存在并不是合法的;
  二、即使撇开上面这一点不谈,由于《莱茵报》具有明显的不良倾向,收回许可证也是完全有根据的,因为在该报一贯遵循敌对方针的情况下,法律甚至要求政府采取彻底查封的办法作为唯一有效的手段;
  三、《莱茵报》的倾向是十分恶劣的,恶意地以推翻普鲁士国家的基本法律基础为目的的,同样也是危害教会和国家中的现存状况的。
  后面申述的内容和结论将表明,上述设想在事实上是多么错误,因此,三个部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关于一、许可证


  部颁指令一开始就从历史上叙述了《莱茵报》的来历(但是,在细节方面有多种多样的失实之处),它承认,以莱茵报社作为名称的两合股份公司继承了由腊韦和舒尔特两位博士所提供的一家科隆报纸的许可证。这一许可证的名义上的买主(部颁指令忽略了这一点)、书商约·恩·雷纳德于1841年11月19日向王国总督提出要求合法地批准这一转让手续。总督(1833年3月5日指令FN1的规定授权他以被授权人的身分批准这一变化)通过1841年12月13日指令对这一转让手续给予了合法的确认,同时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236
  让我们来听一听部颁指令是怎样叙述这一事实的吧!
  指令写道:
  “因为这家报纸从1841年(应为1842年)FN21月1日起就要出版,当时这个日期已经临近,他(即总督)表示暂时予以同意,免得股东们陷于困境,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FN3第17条和1837年8月6日陛下内阁指令FN4第3条规定,批准手续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批准手续没有办下来;因此,这家报纸依据的只是仅仅被看作事实的准许,而没有法律上所必需的部级的同意作为补充,它缺乏合法的基础。”
  部颁指令最后说(就是说,为了查封《莱茵报》):
  “只要结束迄今为止的临时状态就行了。”
  但是,1841年12月17日王国科隆政府给许可证获得者雷纳德的指令令人信服地驳倒了这种所谓暂时予以同意的说法,该指令原文写道:
  “对于您上月19日的申请,莱茵省总督先生通过本月13日指令决定把由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莱茵总汇报》及副刊《莱茵人民报》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您,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同时批准您扩大报纸版面和更改报纸及其副刊名称的打算,即报纸名称为《莱茵报》……”FN5
  因为这是涉及许可证转让的唯一的一份文件,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部颁指令所谓总督“只是暂时予以同意”,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总督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既没有提出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批准作为保留条件,甚至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一点,最后也丝毫没有说明许可证的暂时性
  相反,冯·博德尔施文格授予《莱茵报》的是完备的许可证;当他“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时,恰好无可辩驳地证明,许可证是完备的,而不是临时性的;因为既然许可证本身还不存在,怎么可能保留收回它的权利呢?既然还保留着授予许可证本身的权利,怎么还可能保留特许的收回许可证的权利呢?因此,“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这一附加条件,决不可能硬把许可证授予手续说成是许可证具有临时的性质,它恰好证明,许可证是正式的,同时也是可以收回的。
  但是,这个附加条件同样也不可能使许可证具有特殊的性质,因为报纸的许可证的可以收回的性质是从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FN6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对于任何报纸许可证来说都是法定的、普遍适用的条件。这也是还有日常实践作为依据的事实:(1843年柏林出版的弗·胡·赫塞《普鲁士的新闻出版立法》一书写道)“在近代,许可证只有在可以被收回的条件下才由有关各部发给。”FN7
  既然由此可以肯定,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授予《莱茵报》的是正式的许可证,那么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当时是否能够授予这样的许可证?它授予这种许可证是否合法?对于《莱茵报》的负责人来说,这个问题只是表述了这样的意图:它是否一定以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这样做是合法的为前提?
  显而易见,由于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精通业务,由于这位高级官员在他原来任职时不仅享有下级的,而且享有政府当局的绝对信任,莱茵报社的代表本来几乎不应该向自己提出那样的问题;况且即使进行最不信任的审查,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使人对批准转让的手续的合法性产生毫无根据的怀疑。
  如前所述,这里涉及的不是许可证的授予手续,而是一个已被授予的许可证的转让手续
  对此,1833年3月5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
  “因为主管各部允许或不允许某种报刊的出版,主要是取决于编辑的品格以及编辑是否能取得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FN8第9条所规定的那种信任,所以,如果不事先征求意见,更换由省政府当局所授权的人选是不能允许的,那首先会改变最初的批准决定。”FN9
  因此,当时的省政府当局,即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是完全有权,而且是唯一有权批准许可证转让手续的;但是,在征求上级意见以前不能作出这种批准决定的规定对他也是适用的237。因此,当他事实上允许了这种转让时,《莱茵报》的出版者必然认为,他必需履行的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意见的手续已经办妥。这些出版者既没有义务,也没资格要求得到征求意见手续已经办妥的证明,他们只是通过《莱茵报》不受阻挠地继续出版的事实,确信征求意见那项手续已经办了并且取得了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同意,因为不然的话,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按其职责必定要立即查封事实上已经出版的《莱茵报》,因为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
  “报纸须经上述有关各部批准才允许出版。”FN10
  最后,还应指出,既然根本没有对缺少批准手续的错误作出指责,既然像已经发生的那样,已经决定结束临时状态,宣布没有授予许可证,其实就必须声明迄今为止的许可证是无效的、在手续上是无效的,那么,《莱茵报》的出版者就应该对冯·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关于二、收回许可证


  如果根据前面所述可以肯定,《莱茵报》确实持有许可证,因此,宣布只要停止临时状态就行的部颁指令对《莱茵报》是根本不适宜的,那么尤其重要的是了解一下部颁指令据以认为可能要收回已经授予的许可证是有道理的那些原则。
  部颁指令的推论可以概括为下述的主要论点:
  1.《莱茵报》具有特别恶劣的性质,因此,不是更换编辑,而是只有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才可能是对付该报的合适的办法。
  2.但是,制止胡作非为的事情即一贯不良的倾向,并不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
  3.因此,剩下的只是对于获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根据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由有关各部作出决定,收回许可证
  从下面的比较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论点是同迄今为止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尤其是同最近的公告的精神相抵触的:
  关于第一点。部颁指令说道:
  “由于报纸的出版者们采取敌对的方针具有经常的一贯的性质,不能设想,任命现在已提出人选的新编辑会产生十分有益的结果;因为这种积极的办法只有在企业的基础不是坏的基础时,才能保证起好的作用。因此,在这里只剩下一种消极的办法,即用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去制止那每天不断重复的一切越轨行为。”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说,不能设想,在这里更换编辑这种积极的办法是合适的;只剩下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却提出相反的看法。1833年12月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的说法几乎相反:
  “迄今为止,人们一直习惯于把书报检查看作是对付一切由于这样授予许可证而产生的缺点的办法,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正如日常经验所充分证明的那样,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1)
  “相反,看来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对付这些弊端,那就是在发给定期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时要非常谨慎地行事,并且只能把这种许可证给予这样的人,第一,他们要不就是众所周知有能力办这种企业的,……要不就是王国的各总督府有机会以任何一种方式收集到有关他们能力的令人满意的情况;第二,通过有关警察当局的官方证据能够说明,他们道德上的名声没有污点。”FN11
  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也同样把选择编辑时的谨慎态度称为对付滥用准予免受书报检查的更大自由的行为的一种合适的办法。FN12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是把更换编辑,而是把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称为对付报纸有害方针的真正办法,这是同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由于它们自己迄今为止对《莱茵报》采取的做法只能用相反的看法来解释,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了。首先,用一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法导致了前任编辑鲁滕堡博士被解职。1837年10月6日内务和警务部的指令写道:
  “对于……拟另聘一位责任编辑一事……我们谨向阁下作如下答复,根据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九条规定,聘用编辑无需经过认可或批准,相反,最高书报检查当局只保留向报纸出版者提出下述声明的权利:如出版者提名的编辑不堪信任,应另聘编辑,或者应由留用的编辑交纳保证金。”FN13
  政府竟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求立即解除鲁滕堡博士的职务,并威胁说,否则就要立即查封《莱茵报》238。但是,同时还要求另外推荐一位编辑,《莱茵报》的理事们通过推荐腊韦博士满足了这一要求。最后,使报纸的继续出版取决于被认可的编辑会按什么样的精神来主持报纸239。因为认可腊韦博士的手续现在还没有办下来,因此也还没有把编辑工作托付给他,因为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本身至今一直在阻挠实现它们使报纸得以继续出版的那些条件,所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仅违反它们自己的作法,而且违反各项法律规定,突然声称对付《莱茵报》方针的合适办法不应当是更换编辑,而只应当是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就势必更加令人感到意外了。
  最后,这种作法所以显得更加没有道理,是因为腊韦博士众所周知是有能力的,以前曾经主管过一家类似的企业,而且政府一直认为是完全合适的人选。
  关于第二点。当然,人们也可以同意只有“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才能反对报纸的有害倾向这一前提,可是部颁指令说,长期反对这样一种方针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指令说:
  “长期制止以被顽固坚持的恶劣倾向为基础的胡作非为的事情,并不是书报检查的任务。相反,书报检查的职责是,防止那些总的说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没有表现出逾越这些规范的意图的书报因不明情况或一时迷误而发生违犯法律的行为。彻底制止报纸的全部恶意的倾向,使它无法始终不变地坚持奉行危害社会秩序的体系,这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这种论断也是同全部新闻出版立法完全抵触的。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对书报检查的目的,因而也对它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凡是有损于道德和良好风俗的东西一概加以查禁;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最后,凡是损害普鲁士邦以及德意志联邦其他各邦尊严和安全的东西一概加以防止。这里包括一切旨在动摇君主制度和这些邦里的现存制度的理论,一切对同普鲁士各邦有着友好联系的各国政府和组成这些政府的人物的诽谤,以及一切旨在普鲁士邦或德意志联邦各邦挑起不满和煽动反对现行制度的言行,一切想在邦内外成立党派或非法社团或者用好的词句去描绘任何一个邦里现有的力图推翻目前制度的党派的企图。”FN14
  因此,这项法令要求书报检查机关去制止、取缔、反对、防止一切被归咎于《莱茵报》的言行。其次,法令还指出了应由书报检查机关加以阻止和取缔的新闻出版中的事实上的迷误;法令对新闻出版中由于良好的恶劣的、始终一贯地或不是始终一贯地被奉行的倾向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不加区别。相反,它要求书报检查机关一切危害国家的理论,一切对外国政府的诽谤,一切旨在挑起不满的言行,一切包庇力图推翻现存秩序的党派的企图都加以取缔。法律谈到了一切现象,但是它不谈各种现象的区别。
  在1819年的全部书报检查法令中根本找不到“倾向”这个字眼,这个概念只有从对蛊惑者进行审理和七月革命以来才能在普鲁士的新闻出版立法中找到。
  1833年12月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说道:
  “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隐蔽的不良倾向。”FN15
  但是,就连这一指令也是直接同对《莱茵报》提出的关于书报检查的职责的规定相抵触的,因为一般说来不能忽视指令是不能取消一项法律的。第一,上述指令谈的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而是书报检查的权力,是书报检查能够做什么。但是,根据这一指令,这种权力只有在碰到隐蔽的不良倾向时才会失去作用,而不会在碰到这一倾向的公开表现时失去作用,相反,根据现今的部颁指令,恰好是在意图不再隐蔽,而是显露出来,并且其明白易懂的程度甚至由于继续一贯地被坚持而变得毫无疑义的地方,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就不再起作用了。
  但是,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根本不考虑报纸的倾向而把防止事实上逾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当作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前面引述的1833年指令认为制止隐蔽的不良倾向是书报检查的职责,而不是书报检查的权力,并且指示为此在选择领取许可证者和编辑时要谨慎从事,而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却直接规定检查倾向是书报检查的义务、目的、职责。1841年12月24日的书报检查令写道: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FN16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被部颁指令否认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的东西,被这个检查令当作是书报检查机关的主要的、真正的任务,而最近的新闻出版运动,尤其是《莱茵报》所依据的就是这个检查令。这个检查令并不否认实行这种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的困难,相反,它明确地说道:
  “确定正确界线的不可否认的困难不会把人们吓倒,使他们不去力图完全实现法律的真正意图,也不会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FN17
  但是,在《莱茵报》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困难;只要部颁指令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莱茵报》不可否认地、公开明显地、顽固而始终一贯地执行了根本上是恶劣的倾向,那么不需要有多大的分辨能力,很简单(像检查令所说的那样),不准其印行就是了。
  1842年10月14日的内阁指令比1841年12月24日的检查令走得更远。该指令在谈到委托有关当局负责的纠正报刊方向的工作时说道:
  “让其他一些遵循良好精神的报纸去反对某种报纸的有害于社会精神的不良意图,并且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它们身上,这是不够的。凡是有诱惑的毒素放出来的地方,都必须使它无法为害,这不仅是当局对受毒害的读者的责任,同时也是在欺骗和撒谎的倾向出现时,消灭这种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一种迫使编辑部自己公布对自己的判决的手段。”FN18
  这一陛下内阁指令虽然承认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备,但是它并没有下令查封“具有有害意图的”报纸,相反,它把更正报纸错误的工作作为对付“撒谎和欺骗的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托付给有关当局。
  同这个内阁指令相反,四个月以后,同全部普鲁士立法的精神相反来解释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的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竟然下令查封《莱茵报》。
  关于第三点。由上所述,再也用不着证明,部颁指令从被证明是错误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即仿佛只剩下按照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由有关各部自行决定可以对获得许可证的报纸采取的办法,收回许可证这一结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可见,无论如何,三个部所采取的措施看来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诉诸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第17条规定,决不可能弥补这个缺点并在法律上证明措施本身就是正确的。该条规定说道:
  “报纸和其他定期出版物一旦接受了有关宗教、政治、国家管理机关和当代历史的题材,就须经上述有关各部批准才允许出版,如果它们有害地利用这种批准,就应该由有关各部加以查封。”FN19
  不应该单纯从这条规定的文字出发,而只应该从整体出发来解释这一规定的正确含义,因为这一规定是整体的一部分,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指出,在这里这个整体决不是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总体性,相反,是现行有效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
  这种新闻出版立法清楚地证明,不是报纸出版者有害地利用其许可证的任何情况,都可以用只是最终显然作为辅助手段被提出的查封这种权限来加以消除的,而是只有当经常性的、法定的预防措施无法收效时,才允许使用这种本身是敌对的手段,——这是部颁指令本身所承认的原则,因为它只是由于错误地认为更换编辑和实行书报检查在这里是不够的和无效的,才坚持该法令第17条规定的可能发生的适用性。
  因此,如果更换编辑(在下属机关,这事已经发生了)提供了一种解决办法,如果书报检查仍然在不折不扣地实行,并且能够和必须防止被坚持不变的倾向的缺点,那么从法律上说就根本谈不上撤销许可证的问题。根据书报检查法令和以前的所有指令的精神,只有在两种场合,可以采取这种撤销许可证的办法。一是在选择编辑时既没有提出政府所能接受的人选,又没有交纳所要求的保证金,二是通过回避书报检查或由于人为地和故意地欺骗书报检查机关而造成对许可证的滥用。——而在《莱茵报》身上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
  相反,这一积极原则的正确性来源于前面对有关选择编辑和有关书报检查的职责的规定的推论——但是,这种正确性也认为,应该纠正对1842年10月14日陛下内阁指令中前面引述过的关于有关当局的责任的那段话的法律上的承认,因为该法律承认“具有有害意图的”报纸的合法存在,并且为了防止报纸的欺骗和撒谎的倾向,不是把撤销许可证,而是把纠正错误的东西当作有关当局的责任。

三、倾向


  迄今为止,我们始终是从部颁指令中对《莱茵报》提出的大量严厉指责实际上也是有根据的这种前提出发的。前面的推论证明,要对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措施作出判断,首先根本不取决于这一点。但是,这里想尝试一下也在这一点上证明论敌的论据的弱点,要对受到完全普遍支持的指控——不是举出事实,而是举出不良习惯,不是谴责行为,而是谴责特征的指控——作出回答,可能是多么困难。但是,在这方面首先将使那种认为关于恶意和背信弃义的指责涉及省里的如此一大批最受尊敬的人物,以致单是这一情况就足以认为指控是太匆忙了的看法得到安慰。因为用政府的如此断然的声明显然根本不能证明方针的卑鄙。有过这样的时代,那时暂时的最高权威不仅认为哥白尼的宇宙系统是卑鄙的,而且实际上也屏弃了它。因此,当部颁指令中说“该报从创刊之日起就遵循一种如此卑鄙的方针”云云时,人们要求提出证明是公正的。
  部颁指令回答道:
  “该报一贯明显地企图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恶意地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挑动国内一些等级去反对另_些等级,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并怂恿人们对各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度。”
  指责《莱茵报》的不是实际的违法行为,相反,指责它的只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明显企图。列入这种成问题的恶行的,首先是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的企图。但是,大家知道,对于普鲁士国家的制度,目前意见分歧很大。在这里,各种法律本身就相互抵触。1830年是黑格尔,1842年则是施塔尔被看作官方的普鲁士国家哲学家。240《普鲁士国家报》在七月革命时期宣称普鲁士国家是被共和主义机构包围的君主国;目前该报又宣称普鲁士国家是被基督教机构包围的君主国。
  弗里德里希大帝和普鲁士国务活动家哈登堡、施泰因、雪恩过去和现在对普鲁士国家的基础都有他们自己的看法,毕洛夫一库梅洛夫和现代的国务活动家们则有他们自己的看法。《莱茵报》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及其基础有过它自己的看法,当然,它的意见曾经是同当时政府的看法相矛盾的。但是,如果说《莱茵报》曾经陷入这种矛盾,那么按其见解来说,该报攻击的不是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而是偏离这一基础的言行。
  至于所谓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一切都取决于人们把君主制原则理解为什么东西。
  比如说,《莱茵报》宣称片面的官僚统治、中世纪的等级权利、书报检查等等是同君主制原则相抵触的因素。该报根本不像通常的自由主义,主要是谈论特定的国家形式;该报所涉及的主要是内容,是自由人应该成为国家原则那种意义上的民主。该报要求在国家中实现合乎理性和合乎伦理的共同体的那些条件。因此,该报认为君主制原则不是特殊的原则,而是一般的国家原则。从而,该报就证明了,它把君主制国家看作是理性国家的可能的实现。
  《莱茵报》从来就没有“恶意地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的意图,相反,该报出于良好的意愿,曾经试图对政府本身的那些违反人民精神的措施本身提出怀疑。
  同样,《莱茵报》也根本没有企图“挑动国内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等级”;相反,该报曾经唤起每个等级去反对它自身,反对它自身的利己主义;该报曾经把公民同作为等级成员的市民对立起来FN20;此外,该报在这里只是表达了莱茵省的地方特点,因为莱茵省人坚决反对在法律面前的任何法定的等级差别。
  接着提出的指控是:《莱茵报》曾经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
  政府也曾经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制度的不满。对法律的任何修订都出于这种不满。因此法律的发展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批判才有可能,因为对法律的批判会使判断力,因而也使感情同法律产生不和,因此必然会引起不满,所以,只要禁止报刊唤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那就是完全禁止报刊忠诚地参与国家管理。
  还说《莱茵报》也“怂恿人们对各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度”,或者像后面所说的那样,“侮辱了德意志联邦内外的各种外国力量”。
  至于说联邦的各个邦,那么《莱茵报》只是曾经是这些地方的多数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民代表的机关报。但是,如果说《莱茵报》维护了德国,而反对了德国以外的势力的狂妄要求,为德意志民族进行了辩护,而反对了外来民族对它的侮辱,那么,怎么能把这称为侮辱德国以外的势力呢?
  至于说“针对行政当局的所谓缺点发表意见时,不是用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口气,而是对国家及其政体和机关报刊进行恶毒攻击,那些意见往往是无凭无据地提出来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缺乏认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那么对于这种指责,只要作如下的反驳就够了,即报刊和行政当局对认真的态度持有并且必定持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国家预算和所有管理结果的奥秘的实情几乎不可能有完全的了解——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不正确之处,经常有法律规定的纠正办法作为消除错误的手段;最后,语言的口气一般都是经书报检查机关随意修改过的。FN21
  至于说到“对忠顺的机关报刊进行卑劣的嘲讽”,那么这大概指的是一些报纸。但是,即使查明有嘲讽某些报纸的事,这事实本身也根本不能作为查封的理由,因为在德国没有对报纸进行正式分类。
  还指责《莱茵报》损害了教会。但是,该报曾经试图就宗教解决一项任务,而解决这项任务是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作了规定的,那就是“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该报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把宗教和政治分离开来,只要教条或者教会决定了一项国家法律,无论这是牵涉到巴伐利亚的天主教屈膝礼法241,还是牵涉到普鲁士的新教离婚法,该报随时随地都曾加以反对。FN22
  最后,部颁指令也谈到“全部倾向的恶意”。按照这种说法,《莱茵报》为争取普鲁士的精神上的领导权、为争取普鲁士的商业体系、为争取实现德意志关税同盟而进行的斗争,该报以赞赏的心情着重报道每一个哪怕是最微小的进步所表现的认真谨慎的态度,该报为维护德国的荣誉免遭外来的侮辱所表现的对祖国的爱,该报在内心所怀有并日益增加的重新苏醒的民族感,所有这一些也就会成为恶意的象征了。
  因此,在所有的指责中只剩下了关于一贯性的指责。但是,这种一贯性是信念真诚坦率、深明事理的证明,而不是故意怀有恶意的证明。
  抱有不良的思想观点要保持一贯确实是不能设想的,因为一贯地坚持某种思想观念,那就是说,这种思想观点不可能是不良的。
  《莱茵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思想观点而创办起来的。该报将仍然忠实于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且只是屈服于强权。


  因此,如果可以确定,经过比较仔细的考察,部颁指令的所有指责变成了直接相反的结论,那么,至少可以肯定,这些指控就其目前的不确定的形式来说,不足以查封任何普鲁士报纸,或者,足以查封所有普鲁士报纸。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作者原注

(1) 《王国有关各部就发放定期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告》。——编者注注

脚  注

FN1 即《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的指令》。——编者注
FN2 括号及括号里的字是《备忘录》的作者加的。——编者注
FN3 即《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编者注
FN4 即《王室内阁指令。1837年8月6日。附对1819年10月18日和1824年12月28日关于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的解释和补充》。——编者注
FN5 见本卷第972页。——编者注
FN6 见本卷第962页。——编者注
FN7 赫塞《普鲁士的新闻出版立法,它的过去和未来》1843年柏林版第166页。——编者注
FN8 即《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编者注
FN9 《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的指令》。——编者注
FN10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编者注
FN11 《王国有关各部就发放定期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告》。——编者注
FN12 《就实行书报检查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编者注
FN13 《王国有关各部就报刊出版人另聘责任编辑不需批准或认可一事给莱茵省总督的指令》。——编者注
FN14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编者注
FN15 见本卷第957页。——编者注
FN16 《就实行书报检查令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编者注
FN17 《就实行书报检查令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编者注
FN18 见本卷第318页。——编者注
FN19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9月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检查的决定》。——编者注
FN20 见本卷第136―202页和第240―290页。——编者注
FN21 见本卷第961页。——编者注
FN22 见本卷第959页。——编者注

注  释

234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是针对1843年1月20日普鲁士王国负责书报检查的各部关于查封《莱茵报》的指令提出的对《莱茵报》的指控所作的辩护。1843年1月24日科隆行政区长官向《莱茵报》的几位理事传达了指令的内容,一天以后又给编辑部寄来了就《莱茵报》停止出版给各家报纸的通告。
  1843年2月7、8、9和11日,莱茵报社监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对查封报纸一事表明态度。监事会决定在2月12日召开非常全体会议,并且讨论了全体会议应以什么方式去反对查封报纸的问题。备忘录大概就是为准备召开监事会会议而起草的。
  马克思早在1843年1月25日给阿·卢格的信中就把上述指令提出的查封《莱茵报》的理由归结为三点。因此,备忘录也分为三节。第一节证明《莱茵报》持有合法的许可证,第二节证明为查封《莱茵报》提出的理由是违反现有的新闻出版立法的,第三节是马克思《评部颁指令的指控》一文(见本卷第424―430页)的修改稿。
  但是,这份备忘录没有被监事会的多数成员所接受。于是,监事会建议全体会议采纳《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见本卷第971―981页)。后者以前一份备忘录的头两节为基础,有些地方作了修改,内容的叙述变得缓和了。关于报纸的政治倾向的第三节没有被采纳。《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在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由代表团送交柏林。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很可能是马克思亲自起草的,但是不能排除荣克、克莱森和奥本海姆也参加了这项工作。——951。
235 指《王国负责书报检查的各部关于<莱茵报>从1843年4月1日停止出版的指令。1843年1月20日》,该指令曾于1843年1月26日刊登在《科隆日报》第26号上,这份备忘录里所摘录的引文,全部引自《科隆日报》的官方报道,引文中所有的着重号都是《备忘录》作者加的。——951。
236 1839年12月23日莱茵省总督冯·博德尔施文格向伯·腊韦博士和弗·舒尔特博士颁发了关于出版一份政治性刊物的许可证。1840年7月23日,舒尔特将这一刊物的出版权转让给了约·威·狄茨。1841年6月27日,腊韦和狄茨放弃了出版《莱茵总汇报》的许可权,而将许可证转让给《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即《莱茵报》)的出版人。1841年11月19日,出版人约·恩·雷纳德向博德尔施文格提出请求,希望能批准这一转让手续。这一转让手续于1841年12月13日经博德尔施文格批准。1841年12月17日,王国科隆政府把批准转让手续的决定通知了雷纳德(见本卷第972―973页)。——952。
237 1841年12月13日,莱茵省总督博德尔施文格曾请求负责书报检查的三位大臣暂时批准《莱茵报》出版,最后批准须视报纸将要采取的方针而定。1842年1月31日内务大臣冯·罗霍宣布已作出决定,要更仔细地查清报纸的倾向。同年3月11日,负责书报检查的三位大臣致函博德尔施文格,称“该报遵循的是倾向于青年黑格尔派的方针”,授权博德尔施文格拒绝给予最后批准,并责令《莱茵报》从1842年4月1日停止出版。根据博德尔施文格1842年3月26日的提议,这项决定被暂时收回。——955。
238 1842年2月15日,格尔拉赫在同雷纳德谈判时提出了这种要求,同年11月12日在谈判中再次提出这种要求。——958。
239 鉴于雷纳德不是亲自主持报纸的编辑工作,在1842年11月12日的谈判中,格尔拉赫责成他提出一名编辑,但这名编辑必须得到政府当局的认可。11月19日继续谈判时,报社理事达·奥本海姆和格·荣克也应邀参加。编辑提名的日期定于12月10日。1842年11月21日,报社理事雷纳德、奥本海姆和荣克就提议由腊韦博士任编辑。11月28日格尔拉赫约见腊韦,要求他写出书面声明,保证《莱茵报》在他的主持下将放弃以往的应受谴责的倾向。1842年12月1日腊韦提交了有关的声明。——958。
240 关于黑格尔被看作官方的普鲁士国家哲学家,见注181。
  施塔尔被看作官方的普鲁士国家哲学家,是指18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聘任反动的法学家弗·尤·施塔尔为柏林大学教授,讲授法哲学、国家法和教会法,以便排挤黑格尔派学者,消除黑格尔学说和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此事在柏林大学师生的进步势力和反动势力之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964。
241 巴伐利亚的天主教屈膝礼法于1838年4月14日颁布。该法律规定,在巴伐利亚军队服役的信奉新教的士兵和军官必须参加天主教军人礼拜并完成规定的各种仪式,首先是下跪。该法律自生效以来一直是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间争论的主要问题。1843年1月10日巴伐利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由36名新教代表提出的废除屈膝礼法的提案,然而巴伐利亚政府拒绝承认这一决议。直到1845年这一法律才得以废除。
  1843年1月16―22日,《莱茵报》发表了几篇文章,报道巴伐利亚众议院就废除该项法律进行辩论的情况。——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