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鲁东对财产的起源问题的错误看法]
蒲鲁东先生称之为财产——他所理解的财产正是指土地财产——的非经济起源的那种东西83,就是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首先是对劳动的自然客观条件的资产阶级以前的关系,因为,正像劳动的主体是自然的个人,是自然存在一样,他的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他本身不但是有机体,而且还是这种作为主体的无机自然。这种条件不是他的产物,而是预先存在的;作为他身外的自然存在,是他的前提。
在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之前,还要指出下面一点:好样的蒲鲁东不但能够,而且一定会同样振振有词地给作为财产形式的资本和雇佣劳动扣上非经济起源的罪名。因为,劳动的客观条件在工人方面作为跟他相分离的东西、作为资本出现,和工人在资本家方面作为无财产者、作为抽象工人出现,——价值同活劳动之间发生的交换,是以一个历史过程为前提的(虽然资本和雇佣劳动这两者本身再生产着这种关系,并且在其客观的广度上以及深度上都发展着这种关系),这种历史过程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起源史。
换句话说:财产的非经济起源,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经济的历史起源,即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范畴中得到理论或观念表现的那些生产形式的历史起源。可是,资产阶级以前的历史及其每一阶段也有自己的经济和运动的经济基础这一事实,归根到底不过是这样一个同义反复,即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生产的原始条件(或者同样也可以说:由于两性间的自然过程而增多的人的再生产的原始条件;因为这种再生产,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另一方面,同样也表现为客体的塑形,客体从属于主体的目的,客体转化为主体活动的结果和容器)最初本身不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不可能是生产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或者成为某一[V—4]历史过程的结果的,不是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以及他们因此对自然界的占有;而是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做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换句话说:生产的原始条件表现为自然前提,即生产者的自然生存条件,正如他的活的躯体一样,尽管他再生产并发展这种躯体,但最初不是由他本身创造的,而是他本身的前提;他本身的存在(肉体存在),是一种并非由他创造的自然前提。被他当做属于他所有的无机体来看待的这些自然生存条件,本身具有双重的性质:(1)是主体的自然,(2)是客体的自然。生产者作为家庭、部落、特里布斯84等等——它们后来和别的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等相混合、相对立,而在历史上采取各种不同的形态——的一个成员而存在,并且作为这样一个成员,他把一定的自然(这里说的还是土地)当做是自身的无机存在,当做是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分享公共的财产,并占有自己单独的一份;正如他生来是罗马公民,对公有地有(至少是)观念上的要求权,而对于若干罗马亩的土地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一样,等等。
他的财产,即他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做属于他的,看做他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中介的。(共同体的抽象,即其成员除语言等等而外几乎毫无共同的东西,甚至语言也不一定是共同的,这显然是晚得多的历史状况的产物。)例如,就单个的人来说,很清楚,他只是作为某一人类共同体的天然成员,才把语言看做是自己的。把语言看做单个人的产物,这是荒谬绝伦的。同样,财产也是如此。
语言本身是一定共同体的产物,同样从另一方面说,语言本身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而且是它的不言而喻的存在。
〔像人们在秘鲁所看到的那种共同生产和公有制,显然是一种派生形式,它们是由一些征服者部落所引入的和传输进来的,这些部落在其故乡所熟悉的是一种古老的更简单的——如在印度和斯拉夫人那里所存在的——公有制和共同生产。同样,例如在威尔士的凯尔特人那里我们所遇到的那种形式,看来是传输到他们那里去的,也是派生的,是由征服者引入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被征服部落的。这些制度是由一个最高中心加以完善并系统地造成的,这证明它们的形成较晚。正如引入英格兰的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在法兰西自然形成的封建主义较为完备一样。〕
〔在游牧的畜牧部落——所有畜牧民族最初都是游牧的——那里,土地和其他自然条件一样,是以原始的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例如亚洲的草原和亚洲高原的情形就是这样。土地被用做牧场等等,在土地上放牧畜群,畜牧民族则靠畜群生存。他们把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虽然他们从来没有把这种财产固定下来。在美洲蒙昧的印第安部落中,狩猎地区便是这一类财产;部落把某一地区认做自己的狩猎地盘,并用强力保护它免受其他部落侵犯,或者是设法把其他部落从他们所占有的地盘上赶走。在游牧的畜牧部落中,公社事实上总是聚集在一起的;这是旅行团体,是结队旅行者,是游牧群,而上下级从属关系的形式便由这种生活方式的条件中发展出来。在这里,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在每一处停留地上土地都是被暂时共同使用的。〕
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如果我们立即来考察定居的民族)——当做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做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卫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
(在这里,事实上我们可以仅限于论述原始的土地所有制,因为在畜牧民族那里,对天然的土地产品——例如绵羊——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对他们所游牧的草地的所有。一般说来,土地财产也包括土地上的有机产物财产在内。)
〔如果把人本身[V—5]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
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做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这些自然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1)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其原始形式是部落体,是或多或少发生变化的部落体;(2)以共同体为中介,把土地看做自己的土地,公共的土地财产对个人来说同时又是个人占有物;或者是这样:只有[土地的]果实实行分配,而土地本身及其耕作仍然是共同的。(但住所等等,哪怕是西徐亚人的四轮车,也总是由个人占有。)对活的个体来说,生产的自然条件之一,就是他属于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部落等等。这一点就已经是例如他的语言等等的条件了。他自身的生产存在,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他的主体存在本身要以此为条件,正如他的这种存在同样要以他把土地看做是自己的实验场为条件一样。
(诚然,财产最初是动产,因为人起先占有的是土地的现成果实,其中也包括动物,特别是可驯养的动物。但是,甚至这样的情况,狩猎、捕鱼、游牧、以采集树木果实为生等等,也总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或者是把土地作为固定住地,或者是供往来游动,或者是用做动物的牧场等等。)
可见,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并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做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中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看做是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做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为什么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呢?个人的生产行为最初难道不是限于占有现成的、自然界本身业已为消费准备好的东西来再生产他自身的躯体吗?即使在那些只须找到、发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很快就要求个人做出努力、付出劳动(如狩猎、捕鱼、游牧),要求主体生产出(也就是发展)某些能力。再说,人们可以取用现有的东西,而无须使用任何工具(工具本身已经是预定供生产之用的劳动产品),无须改变现有东西的形式(这种改变甚至在游牧中就已发生了)等等的这样一种状态,是非常短暂的,在任何地方也不能被认为是事物的正常状态,甚至也不能被认为是正常的原始状态。此外,原始的生产条件当然包括不经劳动而直接可以消费的物品,如果实、动物等等;所以说消费储备本身就是原始生产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把这些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体]并不是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因为在这种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所以他本身实质上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而奴隶制在这里既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
83 皮·约·蒲鲁东关于财富的起源问题的看法,见他的《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1846年巴黎版第2卷第269页。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第四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中引用并批判了这种看法。——138。
84 特里布斯是古罗马的行政区单位。从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王实施改革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起,罗马的城区划分为四个特里布斯。同时,还有几个郊区的特里布斯。每个特里布斯中凡占有土地的自由民都列入该特里布斯的户籍簿。在按地区划分特里布斯之前,更古老的方法是按部落和氏族划分,每一特里布斯包括一百个氏族。这种划分方法是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