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所有制形式]
[IV—52][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它也像第一种形式一样,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等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这第二种形式不是以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城市作为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已经建立的居住地。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而不是[像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
土地本身,无论它的耕作、它的实际占有会有多大障碍,也并不妨碍把它当做活的个体的无机自然,当做他的工作场所,当做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和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处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
部落体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区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相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起来。
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即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在这里,单个人的财产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
单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只靠共同劳动来利用——例如像东方的灌溉渠道那样——的可能性越少,部落的纯粹自然形成的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的共同性质越是对外界表现为并且必然表现为消极的统一体——,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单独耕作的那小块土地——单独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组织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做就是土地,同时又看做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也正是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等等。虽然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也是如此,因而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表现为劳动主体把劳动的自然前提看做属于他所有这种关系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中介的,是由国家的存在,因而也是由那被看做神授之类的前提作中介的。
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作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手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独立起来的手工业(fabri74等等)。
这种共同体继续存在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的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他们把自己看做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个人本人的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人格的、即个人本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
另一方面,这个小的军事的共同体的趋向,又促使它越出这些限制等等(罗马、希腊、犹太人等等)。
尼布尔说:“当占卜官的预言使努玛相信神认可了他的当选的时候,这位虔诚的国王首先关心的不是神庙的礼拜,而是人。他把罗慕洛在战争中获得的并交给他占领的土地分配了,制定了特尔米努斯的祭礼。所有古代的立法者,首先是摩西,他们维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就,其基础就是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尼布尔]《罗马史》[1827年柏林]第2版第1卷第245页)
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把自己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
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他们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权来作中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在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想象的和现实的共同利益)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是魁里特75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而作为罗马人,他就是土地私有者。
74 fabri(古罗马的匠人),指加工硬质材料的木工、锻工等。——128。
75 魁里特(quiritarium)是古罗马全权公民的正式名称,它是从古罗马平民(Quiriten)这个词派生出来的。——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