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迁徙,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的地方,而是哪里有牧草就往哪里放牧(人类不是生来就定居的;除非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才有可能像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否则总是像野兽那样到处游荡),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随种种外界的,即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性质——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群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占有那种再生产自身和使自身对象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做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以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实际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属于他的条件,看做他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对这个别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总的统一体,以这些特殊的公社为中介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自给自足,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一个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必须有一定量的劳动,一方面用于公共储备,可以说是为了保险,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争、祭祀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在斯拉夫公社、罗马尼亚公社等等地方,才第一次出现最原始意义上的领主的财产支配权。在这里奠定了向徭役制过渡的基础等等);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凯尔特人那里,在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
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表现为各个家长彼此间的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共同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还有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凌驾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