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化劳动和资本。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原始积累]67

  [IV—42]这样,新价值(1)本身又表现为资本,作为对象化劳动进入同活劳动相交换的过程,并因此分为不变部分——劳动的客观条件即材料和工具——和劳动的主观条件,即活劳动能力生存的条件,也就是工人的必需品,生活资料。当资本在这种形式上第二次出现时,问题都清楚了,而当资本第一次出现时,即它表现为从价值的规定过渡到资本的规定的货币时,这些问题还完全不清楚。现在,价值增殖过程和生产过程本身对这些问题作了解释。当资本第一次出现时,它的前提条件本身表现为从外部由流通中来的,对资本的形成来说表现为外在的前提条件,因而不是由资本的内在本质产生的,也不能用资本的内在本质加以解释。这些外在的前提条件现在表现为资本本身运动的要素,因此资本本身预先要求这些条件成为它自身的要素——不论这些条件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
  资本强制压榨出来的剩余价值,在生产过程本身内部表现为剩余劳动,本身具有活劳动的形式,但是,活劳动不可能从无中创造出任何东西,所以它要找到它的客观条件。现在,这种剩余劳动以对象化的形式表现为剩余产品,而这种剩余产品为了作为资本来增殖价值又分为两种形式:劳动的客观条件——材料和工具;劳动的主观条件——现在必须开始工作的活劳动的生活资料。
  一般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当然是价值这种一般的形式,即对象化劳动,而且是来自流通的对象化劳动。其次,整个剩余产品,即整个客体化的剩余劳动,现在表现为剩余资本(与开始这一周转之前的原有资本相对而言),也就是说,表现为把活劳动能力作为自己的特有的使用价值而与之相对立的、独立化的交换价值。作为异己的、外在的权力,并且作为在不以活劳动能力本身为转移的一定条件下消费和利用活劳动能力的权力来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一切要素,现在表现为活劳动能力自身的产品和结果。
  第一,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无非是对象化了的活劳动的一定数额——剩余劳动的数额。这个新价值,即作为独立的、与活劳动相交换的价值,作为资本而同活劳动相对立的价值,是劳动的产品。它本身无非是一般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处于客体形式上的,因而表现为价值的那个余额。
  第二,因此,这个价值为了重新增殖,即为了变为资本而必须采取的特殊形态——一方面作为原料和工具,另一方面作为生产行为期间劳动的生活资料——同样只是剩余劳动本身的特殊形式。原料和工具是由这种剩余劳动本身按以下比例生产出来的,换句话说,这种剩余劳动本身是按以下比例在客观上表现为原料和工具的。这种比例不仅允许一定量的必要劳动即再生产生活资料(它们的价值)的活劳动可以在这种剩余劳动的结果中对象化,并且不断地对象化,因而会不断重新分裂为活劳动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再生产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而且,这种比例还允许活劳动在完成自己的物质条件的这种再生产过程时,同时按下述比例生产出原料和工具,这种比例使活劳动能够作为剩余劳动,即作为超过必要劳动的劳动实现在这些原料和工具中,因而能够把它们变为新的价值创造的材料。可见,剩余劳动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要受到超出必要劳动需要以上的原料和工具的一定比例的限制,而必要劳动的客观条件在其客体性的范围内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分为劳动的物质要素和主观要素(活劳动的生活资料)——现在表现为即设定为剩余劳动本身的产品、结果、客观形式、外部存在。相反,在最初,这样一种情况,即工具和生活资料具有的规模必须不仅能够使活劳动作为必要劳动,而且还能够作为剩余劳动得到实现这种情况,却表现为同活劳动本身无关,表现为资本方面的行为。
  第三,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价值的独立的自为存在——从而价值作为资本的存在;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IV—43]劳动能力的客观的漠不相干性即异己性——已经达到如此地步,以致这些条件以资本家的人格的形式,即作为具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人格化,同工人的人格相对立;财产即劳动的物质条件同活劳动能力的这种绝对的分裂或分离——以致劳动条件作为他人的财产,作为另一个法人的实在,作为这个法人的意志的绝对领域,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因而另一方面,劳动表现为同人格化为资本家的价值相对立的,或者说同劳动条件相对立的他人的劳动;财产同劳动之间,活劳动能力同它的实现条件之间,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价值同创造价值的活动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分离——从而劳动内容对工人本身的异己性;上述这种分裂,现在同样也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要素的对象化,客体化。因为通过新的生产行为本身——这种行为只是证实了在它之前发生的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剩余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以至劳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全部结果,都表现为资本,表现为同活劳动能力相独立的和与之无关的交换价值,或把活劳动能力只当做自己的使用价值而与之相对立的交换价值。
  劳动能力占有的只是必要劳动的主观条件——从事生产的劳动能力的生活资料,也就是劳动能力单纯作为同它的实现条件相分离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而且劳动能力使这些条件本身变成以他人的、实行统治的人格化的形式而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物,价值。劳动能力从过程中出来时不仅没有比它进入时更富,反而更穷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不仅把必要劳动的条件作为属于资本的条件创造出来,而且潜藏在劳动能力身上的增殖价值的可能性,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现在也作为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而存在,总之,作为资本,作为对活劳动能力的统治权,作为赋有自己权力和意志的价值而同处于抽象的、丧失了客观条件的、纯粹主体的贫穷中的劳动能力相对立。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而财富在消费这种贫穷时则会获得新的生命力并重新增殖。
  这一切都来源于工人用自己的活劳动能力换取一定量对象化劳动的交换;但是,现在这种对象化劳动,这些存在于劳动能力之外的劳动能力的生存条件和这些物质条件在劳动能力之外的独立存在,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它自身创造出来的东西,既表现为劳动能力自身的客体化,又表现为它自身被客体化为一种不仅不以它本身为转移,而且是统治它,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来统治它的权力。
  在剩余资本中,一切要素都是他人劳动的产品,即转化为资本的他人的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的生活资料;必要劳动能够再生产出以生活资料的形式同它自身相交换的那一价值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即材料和工具;最后,实现新的剩余劳动,或者说创造新的剩余价值所需的必要数量的材料和工具。
  在这里,初次考察生产过程时还存在的那种假象,即资本本身似乎会从流通中带来一些价值的假象消失了。相反,劳动的客观条件现在表现为劳动的产品——无论就这些条件是价值一般来说,还是就它们是用于生产的使用价值来说,都是如此。但是,如果说资本因此表现为劳动的产品,那么劳动的产品也表现为资本——不再表现为简单的产品,也不表现为可交换的商品,而是表现为资本,表现为统治、支配活劳动的对象化劳动。下述情况同样表现为劳动的产品: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表现为独立地同活劳动相对立的存在方式,也表现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劳动的产品,对象化劳动,由于活劳动本身的赋予而具有自己的灵魂,并且使自己成为与活劳动相对立的他人的权力。
  如果从劳动的角度来考察,那么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这样起作用的:它把它在客观条件中的实现同时当做他人的实在从自身中排斥出来,因而把自身变成失去实体的、完全贫穷的劳动能力而同与劳动相异化的、不属于劳动而属于他人的这种实在相对立;劳动不是把它本身的现实性变成自为的存在,而是把它变成单纯为他的存在,因而也是变成单纯的他在,或同自身相对立的他物的存在。
  劳动的这种变为现实性的过程,也是丧失现实性的过程。劳动把自己变成客观的东西,但是它把它的这种客体性变为它自己的非存在,或它的非存在——资本——的存在。劳动作为创造价值或增殖价值的单纯可能性返回到自身,因为全部现实财富,现实价值世界以及劳动本身[IV—44]得以变为现实性的现实条件,都成了同它相对立的独立的存在。孕育在活劳动本身中的可能性,由于生产过程而作为现实性存在于劳动之外,但这种现实性对于劳动来说是他人的现实性,它构成同劳动相对立的财富。
  只要剩余产品被当做剩余资本重新用来增殖价值,重新进入生产过程和价值自行增殖过程,那么它就分为:(1)用来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工人的生活资料,这部分资本被称为劳动基金,这种劳动基金是资本中用来维持劳动能力的部分——而且是累进地维持劳动能力,因为剩余资本不断增长——,这部分现在也同样表现为他人劳动的产品,即对资本来说是他人的劳动的产品;(2)资本的其他组成部分——再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并获取剩余价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其次,如果考察这个剩余资本,那么,资本划分为不变部分——劳动之前早就存在的部分,即原料和劳动工具——和可变部分,即可以同活的劳动能力相交换的生活资料,这纯粹是形式上的划分,因为这两部分同样都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且同样都被劳动当成劳动本身的前提。资本本身内部的这种划分现在倒是这样表现出来:劳动本身的产品——客体化的剩余劳动——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即分解为(1)重新实现劳动所需要的客观条件,(2)维持这种活劳动的可能性,即把活劳动能力作为活的能力来加以维持所需要的劳动基金,——不过是这样分解的:劳动能力只是在它不仅再生产自身的价值,而且还增殖一部分新资本的情况下,即代表实现新的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或生产剩余价值所需要的客观条件的那部分新资本的情况下,才能重新占有它本身的成果中——即客体形式上的它本身的存在中——用做劳动基金的那一部分,才能从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他人的财富的形式中取得那一部分。劳动本身创造了使用新的必要劳动所需要的新的基金,或者说维持新的活劳动能力即新的工人所需要的基金,但与此同时,劳动还创造了这样的条件:这种基金只有在剩余资本的其余部分会吸收新的剩余劳动的情况下才能被使用。因此,在劳动所生产的剩余资本——剩余价值中,新的剩余劳动的现实必然性同时也就被创造出来,这样,剩余资本本身同时就是新的剩余劳动和新的剩余资本的现实可能性。
  这种情况表明,通过劳动本身,客观的财富世界作为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越来越扩大,并且获得越来越广泛和越来越完善的存在,因此相对来说,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的主体,同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创造价值的现实条件相比较,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对照。劳动本身越是客体化,作为他人的世界——作为他人的财产——,而同劳动相对立的客观的价值世界就越是增大。劳动本身通过创造剩余资本而迫使自己不得不一再地去创造新的剩余资本,等等,等等。
  同最初的非剩余资本相比较,劳动能力的状况发生了以下变化:(1)同必要劳动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由这种劳动本身再生产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不再是从流通中归于劳动的,而是劳动本身的产品;(2)在原料和工具的形式上代表实现活劳动所需要的现实条件的那一部分价值,是劳动本身在生产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同时,因为任何使用价值就其本性来说都是由非永久材料构成的,而交换价值只有在使用价值中才存在,才具有,所以这种保存等于防止资本家所占有的价值的灭亡,或者说等于否定资本家所占有的价值的非永久性质,因而等于把这些价值变成自为存在的价值,长久的财富。因此,这种最初的价值额也只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活劳动才变为资本。
  现在从资本的角度来考察:只要考察的是剩余资本,那么,资本家通过单纯占有他人的劳动就代表自为存在的价值,即在货币的第三个要素上的货币,财富,这是因为剩余资本的每一种要素,即材料、工具、生活资料,都归结为资本家不是通过同现有价值的交换,而是不经过交换就占有的他人的劳动。当然,对于这种剩余资本来说,作为最初的条件表现出来的,是属于资本家所有的一部分价值,或者说资本家所占有的一部分对象化劳动,同他人的活劳动能力相交换。
  对于剩余资本I——我们这样称呼从最初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资本——的形成来说,也就是对于占有他人劳动即占有对象化的他人劳动来说,作为其条件表现出来的,是资本家方面占有价值,资本家用这种价值中的一部分在形式上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我们说“在形式上”,是因为活劳动必须再把它所交换的价值归还给资本家,偿还给资本家。无论如何,对于剩余资本I的形成来说,也就是说,对于占有他人劳动或占有对象化着这种劳动的价值来说,作为其条件表现出来的,是归资本家所有的、由他投入流通并由他提供给活劳动能力的价值的交换,——这种价值不是从资本家[IV—45]同活劳动的交换中产生的,换句话说,不是从他作为资本同劳动的关系中产生的。
  现在我们设想,剩余资本又投入生产过程,又在交换中实现了它的剩余价值,并在第三次生产过程开始时又作为新的剩余资本出现。这个剩余资本II的前提和剩余资本I的前提不同。剩余资本I的前提是归资本家所有的并由他投入流通的价值,更确切地说,由他在同活劳动能力的交换中投入的价值。剩余资本II的前提无非就是剩余资本I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这样一个前提: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他人劳动。这使资本家能够不断地重新开始过程。固然,为了创造剩余资本II,资本家必须用剩余资本I的一部分价值在生活资料的形式上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但是,他这样拿去进行交换的东西,从一开始就不是由他从自己的基金中投入流通的价值,而是他人的对象化劳动,他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了这种对象化劳动,并且现在又用它来同他人的活劳动相交换;同样,这种新的劳动借以实现自己并创造剩余价值的材料等等,不经过交换,通过单纯的占有便落入资本家的手中。
  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换句话说,他人的劳动以客观的形式,以现有价值的形式成为资本家的财产,这种情况是使资本家能够重新占有他人的活的劳动能力,因而占有剩余劳动即没有得到等价物的劳动的条件。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同活劳动相对立,这是资本家不仅作为资本保存自己,而且作为不断增长的资本越来越多地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或者说,这是资本家扩大他的权力,扩大他的同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作为资本的存在,而另一方面,一再地把处于主体的贫穷中,即丧失物质实体的贫穷中的活劳动能力重新变为活劳动能力的唯一条件。
  对过去的或客体化了的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表现为进一步占有现在的或活的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由于剩余资本I是通过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能力之间的简单交换创造出来的,而这种简单交换是完全根据等价物按其本身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进行交换的规律进行的,并且,由于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前提无非是每一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从而,剩余资本II同剩余资本I的关系是这前一种关系的结果——,我们看到,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做他人财产的义务。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做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
  不过,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
  其次,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同劳动之间,进一步说,财富同劳动之间的完全分离,现在表现为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结果。
  最后,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结果,首先表现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的,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的再生产和新生产。这种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比其物质结果更为重要的结果。这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把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资本,同样另一方面,资本家把他本身作为资本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活劳动能力。每一方都由于再生产对方,再生产自己的否定而再生产自己本身。资本家生产的劳动是他人的劳动;劳动生产的产品是他人的产品。资本家生产工人,而工人生产资本家,等等。
  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一旦成为前提——确切地说,只有当第一个生产过程再生产出资本和新生产出剩余资本I而结束时,货币才转化为资本;但是,只有当剩余资本I生产出剩余资本II,也就是说,只有当正在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那些还处于现实资本的运动之外的前提已经消失,因而资本本身根据自己的内在本质,事实上创造出它在生产中当做出发点的那些条件本身时,剩余资本I才设定为即实现为剩余资本——,那么,这样一个条件,即资本家要成为资本,就必须把通过他本人的劳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只要不是通过已经存在的过去的雇佣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IV—46]投入流通这样一个条件,就属于资本的洪水期前的条件,属于资本的历史前提,这些前提作为这样的历史前提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属于资本的形成史,但决不属于资本的现代史,也就是说,不属于受资本统治的生产方式的实际体系。
  例如,如果说农奴逃往城市是城市制度的历史条件和前提之一,那么这决不是发达的城市制度的条件,决不是它的现实的要素,而是城市制度的过去的前提,是城市制度形成时的前提,这些前提在城市制度存在时已被扬弃。资本生成,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恰好预示着,资本还不存在,而只是在生成;因此,这些条件和前提在现实的资本存在时就消失了,在资本本身从自己的现实性出发而创造出自己的实现条件时就消失了。举例来说,如果说货币或自为存在的价值最初生成为资本时,要以资本家作为非资本家时所实现的一定积累——即使是靠节约他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和价值等等——为前提,因此,如果说货币生成为资本的前提表现为资本产生的一定的外在的前提,那么,一旦资本成为资本,它就会创造它自己的前提,即不通过交换而通过它本身的生产过程来占有创造新价值的现实条件。
  这些前提,最初表现为资本生成的条件,因而还不能从资本作为资本的活动中产生;现在,它们是资本自身实现的结果,是由资本造成的现实的结果,它们不是资本产生的条件,而是资本存在的结果。资本为了生成,不再从前提出发,它本身就是前提,它从它自身出发,自己创造出保存和增殖自己的前提。因此,在创造剩余资本I之前存在的条件,或者说表现资本的生成的条件,不属于以资本为前提的生产方式的范围,而是资本生成的史前阶段,处于资本以前的时期,就像地球从流动的火海和气海的状态变为地球现在的形态所经历的过程,处于已经形成的地球的生命的彼岸一样。这就是说,个别资本仍然可能例如通过贮藏而产生。但是贮藏只有通过剥削劳动才能转化为资本。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把资本看做永恒的和自然的(而不是历史的)生产形式,然后又竭力为资本辩护,把资本生成的条件说成是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也就是说,把资本家还是作为非资本家——因为他还只是正在变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要素,说成是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条件。这些辩护的企图证明他们用心不良,并证明他们没有能力把资本作为资本所采用的占有方式同资本的社会自身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调和起来。
  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方法表明历史考察必然开始之点,或者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超越自身而追溯到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但是,把这些生产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和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的方程式——就像例如自然科学中的经验数据一样——,这些方程式将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这也是我们希望做的一项独立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如果说一方面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在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
  如果我们现在首先考察已经形成的关系,考察变成资本的价值和作为单纯同资本相对立的使用价值的活劳动,——因而,活劳动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对象化的死的劳动增殖价值,赋予死劳动以活的灵魂,但与此同时也丧失了它自己的灵魂,结果,一方面把已创造的财富变成了他人的财富,另一方面只是把活劳动能力的贫穷留给自己,——那么,问题简单表现为,活劳动的物的条件(即用来增殖价值的那些材料,用来增殖价值的那些工具,[IV—47]以及为了煽起活劳动能力的劳动火焰,为了防止这种火焰熄灭而为活劳动能力的生命过程提供必要物质的那些生活资料),在过程中和通过过程本身,成为他人的独立的存在或他人的人格的存在方式,成为自在地同活劳动能力(而活劳动能力也脱离了这些物的条件并作为主体而存在)相对立的东西,成为坚持独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因而成为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对于劳动能力来说构成他人的财富,资本家的财富。
  活劳动的客观条件对于作为主体存在的活劳动能力来说,表现为分离的、独立的价值,因而活劳动能力对于客观条件来说,也只是表现为另一种价值(它不是作为价值,而是作为使用价值来同客观条件相区别)。这种分离一旦成为前提,生产过程就只能新生产,再生产这种分离,而且是在更大规模上再生产这种分离。生产过程怎样生产这种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活劳动能力的客观条件作为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存在,作为不同于活劳动能力并且与之相对立而独立的主体的客观性而成为前提;因此,这些客观条件的再生产和它们的价值增殖,即它们的扩大,同时就是这些条件作为与劳动能力无关的并与之相对立而独立的他人的主体的财富所进行的再生产和新生产。再生产和新生产出来的,不仅是活劳动的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而且是这些条件作为独立的价值,即属于他人的主体的价值,而同这种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存在。
  劳动的客观条件取得了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主体的存在——从资本变成资本家;另一方面,劳动能力与它自己的条件相对立的单纯主体的存在,使劳动能力具有对于这些条件来说只是无所谓的客观形式——劳动能力只是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与实现它自身的条件,即与具有别种使用价值的各价值相并列。因此,并不是这些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劳动能力的实现条件来实现,而是相反,劳动能力仅仅作为把这些条件当做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来增殖和保存的条件,而从生产过程中出来。68
  劳动能力加工的材料是他人的材料;同样工具是他人的工具;工人的劳动只表现为材料和工具这些实体的附属品,因而对象化在不属于他的东西中。甚至活劳动本身也表现为他人的东西而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而活劳动就是活劳动能力的劳动,就是活劳动能力自己的生命表现——,因为活劳动为换取对象化劳动,为换取劳动自身的产品已经出让给资本了。劳动能力把活劳动看做他人的东西,如果资本愿意向劳动能力支付报酬而不让它劳动,劳动能力是会乐意进行这种交易的。可见,劳动能力自身的劳动对劳动能力来说,就像材料和工具一样是他人的——从对劳动的管理等方面来看,劳动对劳动能力来说也是他人的。因此,对劳动能力来说,产品也表现为他人的材料、他人的工具和他人的劳动的结合,即表现为他人的财产,而劳动能力在生产结束后,由于消耗了生命力而变得更加贫穷,然而又总是作为与自己的生活条件相分离的单纯主体的劳动能力而重新开始自己的苦工。
  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
  如果我们反过来考察在货币进入价值自行增殖过程以前存在的原始关系,我们就会看到,历史上必须产生或者必须存在种种条件,才能使货币变成资本,使劳动变成设定资本即创造资本的劳动,变成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在这里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我们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今后我们应该把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同短工等等其他劳动形式区别开来。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是这样的活劳动,它不但把它作为活动来实现时所需要的那些对象条件,而且还把它作为劳动能力存在时所需要的那些客观要素,都作为同它自己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生产出来,作为自为存在的、不以它为转移的价值生产出来。)
  本质的条件本身已经存在于最初表现出来的关系中:(1)一方面是活劳动能力作为单纯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同它的客观现实的要素相分离,也就是,既同活劳动的条件相分离,也同活劳动能力的生存资料,生活资料,自我保存资料相分离;处在这种完全抽象中的劳动的活的可能性,这是一方面;(2)另一方面,存在的价值或对象化劳动,必须是使用价值的足够积累,这种积累不仅要为再生产或保存活劳动能力所必需的产品或价值的生产提供对象条件,而且要为吸收剩余劳动提供对象条件,为[IV—48]剩余劳动提供客观材料;(3)双方之间的自由的交换关系——货币流通;两极之间的以交换价值为基础而不是以统治和奴役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因而也就是这样的生产,它不是直接地而是以交换为中介向生产者提供生活资料,而且,它不能直接占有他人的劳动,而是必须向工人本人购买劳动,换取劳动;最后,(4)其中的一方——以独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的形式表现劳动的对象条件的那一方——必须作为价值出现,把创造价值,价值自行增殖,创造货币当做最终目的,而不是把直接的享用或创造使用价值当做最终目的。
  只要双方仅仅以对象化劳动的形式交换自己的劳动,这种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同样,如果活劳动能力本身是另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它不是进行交换的人,这种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在资产阶级生产制度范围内的个别地点可能存在奴隶制,这种情况与上述论点并不矛盾。但是奴隶制在这种情况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因为它在其他地点并不存在,它对资产阶级制度本身来说是一种异常现象。)
  这种关系先前得以表现的条件,或者说表现为生成这种关系的历史前提的那些条件,乍一看来表现出某种二重性:一方面是活劳动的比较低级形式的解体,另一方面[对直接生产者来说]69是活劳动的比较幸福的关系的解体。
  首先第一个前提,是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的消灭。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支配它的力的表现。双方作为人格互相对立。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至于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这一点在考察法律关系时表现为处于这种关系之外的东西。自由工人所出卖的,始终只是一定的、特定量的力的表现;劳动能力作为总体是处于每个特殊表现之上的。工人把力的特殊表现出卖给某个特殊的资本家,工人独立地同这个作为单个人的资本家相对立。很明显,这不是工人同作为资本的资本的存在,即同资本家阶级的关系。但是,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这个问题在以后研究雇佣劳动时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一方面还不构成资本,另一方面也还不构成雇佣劳动。整个所谓的服务阶级,从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这个范畴。不论在东方公社,还是在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凡是这些组织由于人口增长、战俘释放、各种偶然性造成个人贫穷和丧失独立劳动的客观条件,以及由于分工等原因,而分解为一些单个要素的地方,我们到处都可零散地见到自由的短工,他们也属于上述范畴。
  如果A用某一价值或货币,即对象化劳动,交换B的某种服务,即活劳动,那么这可能属于:
  (1)简单流通的关系。双方互相交换的,实际上只是使用价值;一方用来交换的是生活资料,另一方用来交换的是劳动,即他方所希望消费的服务;这或者是直接的个人服务,或者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材料等,后者通过自己的劳动,通过自己劳动的对象化,用这些材料等创造出一种使用价值,创造出供前者消费的使用价值。例如,过去常有这种情况:农民把一个走乡串里的裁缝领到自己家里,供给他衣料要他为自己做衣服。或者我给一个医生一些钱,要他给我治病。在这些场合,重要的是双方彼此提供服务。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给”70,是完全一样的。
  一个人为我缝衣服,为此我向他提供材料,他给我使用价值。但他不是立即以物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而是以活动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我给他一种现成的使用价值,他为我制造另一种使用价值。过去的对象化劳动同现在的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在这里仅仅表现为劳动的不同时态的形式上的差别,一个是处于完成时态,另一个是处于现在时态。不论B是自己生产他用来维持生存的食品,还是从A那里取得这些食品,即他不直接生产食品而生产衣服,用衣服从A那里换得食品,这实际上只表现为由分工和交换所引起的形式上的差别。在这两种情况下,他只有付给A一种等价物,才能占有属于A的使用价值,而这种等价物归根到底总是他自己的活劳动,不论这种活劳动在交换完成以前还是由于这次交换而采取什么样的对象化形式。现在衣服不仅包含一种特定的赋予形式的劳动,即由劳动的运动赋予衣料的特定效用形式,而且还包含一定的劳动量,所以它不仅包含使用价值,而且包含价值一般,价值本身。但这种价值对A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他消费衣服,而不是服装商人。因此,他交换来的劳动并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是创造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活动。
  [IV—49]在提供个人服务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没有从运动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如果像在简单关系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提供服务的人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直接的使用价值本身,那么,这样一种假象,即似乎对这一方或另一方来说具有意义的是与使用价值不同的价值的假象,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即使假定A用货币支付服务费,这也不是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而是把货币当做换取消费品即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单纯流通手段。因此,这种行为也不是生产财富的行为,反而是消费财富的行为。在这里,对于A来说,问题完全不在于[裁缝B的]劳动本身,一定的劳动时间,即价值客体化于衣料中,而在于满足一定的需要。当A把他的货币从价值形式变为使用价值形式时,他的货币并没有增殖价值,反而丧失价值。劳动在这里不是当做生产价值的使用价值,而是当做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本身,当做供消费的价值交换进来的。A重复交换的次数越多,他就越穷。这种交换对他来说不是发财致富的行为,不是创造价值的行为,而是使现有的、归他所有的价值丧失的行为。A在这里用来交换活劳动——现实的服务或客体化于某种实物中的服务——的货币不是资本,而是收入,是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被用做流通手段的货币,是只具有转瞬即逝的价值形式的货币,不是那种想通过购买劳动来保存自己并且增殖自己价值的货币。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相交换,决不可能使货币变为资本,因而也决不可能使劳动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
  消费货币不是生产货币,这一点用不着详细解释。在大部分剩余劳动是农业劳动,因而土地所有者既是剩余劳动又是剩余产品的所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就构成了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基金,构成了与农业劳动者相对立的工业(这里指手工业)劳动者的劳动基金。
  同手工业劳动者相交换,是土地所有者的一种消费形式,他的另一部分收入则通过换取个人服务——往往只是服务的假象——直接分给他的一群侍从。在亚洲各社会中,君主是土地剩余产品的唯一所有者,他用他的收入同自由人手(斯图亚特的用语)71相交换,结果出现了一批城市,这些城市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流动的营房。这种关系尽管可能而不是必然同奴隶制和农奴制相对立,但它同雇佣劳动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它在劳动组织的所有各种不同形式下一再重复出现。如果这种交换是由货币作中介的,那么价格规定对双方都是重要的,但对A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A不愿意为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支付过多,而不是因为他关心劳动创造的价值。这种最初多半是习惯造成的和世代沿袭的价格,逐渐由经济来决定,先是由供求之间的比例,最后则由能够创造出这类活服务的出卖者本身所需要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这种情况毫不改变关系的本质,因为同以前一样,价格规定对于单纯使用价值的交换来说仍然只是形式上的要素。但是,这种价格规定本身是由其他的关系,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一般的、可以说是在这种特殊交换行为背后实现的那些规律以及这种生产方式的自我规定产生的。
  军队是古代共同体中最先采用这种发薪饷方法的形式之一。21普通士兵的薪饷也被压低到最低限度,只由他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费用决定。但是,他用自己的服务交换来的是国家的收入,而不是资本。
  在资产阶级社会本身,个人服务——也包括为个人消费进行的劳动,烹调、缝纫等,园艺劳动等,直至所有非生产阶级,即官员、医生、律师、学者等等——同收入的一切交换也属于这一类,属于这个范畴。所有卑贱的奴仆等。所有这一切劳动者,从最低下的到最高级的,都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被迫的——分到剩余产品中的一份,分到资本家收入中的一份。但是任何人也不会认为,资本家用自己的收入同这类服务相交换,即通过自己的个人消费,会使自己成为资本。相反,由于这种交换,他花掉自己资本的果实。收入同这类活劳动相交换的比例本身决定于生产的一般规律,这一点丝毫不改变关系的性质。
  正如我们在货币章(2)已经谈到的,在这里真正设定价值的宁可说是提供服务的人;他把一种使用价值——一定种类的劳动、服务等等——换为价值,换为货币。因此在中世纪,同从事消费的土地贵族相反,从这方面,从活劳动方面,部分地出现了追求生产和积累货币的人;他们进行了积累,因而有可能在以后某个时期变成资本家。资本家有一部分是由被解放的农奴变成的。
  因此,领取报酬的人究竟是得到短工工资,酬金,还是王室费,——而且,他比对他的服务支付报酬的人是显得高贵些还是卑下些,——这也不取决于关系本身,而取决于所提供的服务的自然特性。
  在资本作为统治力量的前提下,所有这些关系当然或多或少会被玷污。但这里还不应讨论这些个人服务丧失神圣光彩的问题——不管传统等等赋予这种个人服务多么崇高的性质。
  由此可见,构成资本,从而构成雇佣劳动的,不单纯是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这两种劳动从这一角度来看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即两种不同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种劳动是客观形式上的规定,另一种劳动是主观形式上的规定——之间的交换,而是作为价值,作为自身保持的价值的对象化劳动同作为这种对象化劳动的使用价值(不是供某种特定的享用或消费的使用价值,而是用来创造价值的使用价值)的活劳动之间的交换。
  [IV—50]在货币同劳动或服务相交换以便用于直接消费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总是现实的交换。双方交换一定的劳动量,这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使双方能够互相衡量劳动的特殊效用形式。这只涉及交换的形式,而不构成其内容。在资本同劳动相交换的情况下,价值不是两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尺度,而是交换的内容本身。
  (2)在资产阶级以前的各种关系解体的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购买这些人的服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但是,第一,即使规模很大,这也只是为了生产直接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生产价值;第二,例如,如果说贵族除了自己的农奴,还使用自由劳动者,并把他们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又拿去出售,因而自由劳动者为他创造了价值,那么这种交换只涉及多余的产品,并且只是为了多余的产品,为了奢侈品的消费而进行的;因而这实际上只是为了把他人劳动用于直接消费或用做使用价值而对这种劳动进行的伪装的购买。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但这种自由的奴仆,像在波兰等地那样,也可能出现以后又消失,而生产方式并未改变。
  〔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3)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
  实际上,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正如在进一步考察这一过程时将更加清楚地表明的那样,劳动是一个总体,是各种劳动的结合体,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毫不相干,所以,总劳动作为总体不是单个工人的事情,而且,即使说它是不同工人的共同的事情,也只是从这样的意义来说的:工人们是被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他们彼此互相结合。这种劳动就其结合体来说,服务于他人的意志和他人的智力,并受这种意志和智力的支配——它的精神的统一处于自身之外;同样,这种劳动就其物质的统一来说,则从属于机器的,固定资本的物的统一。这种固定资本像一个有灵性的怪物把科学思想客体化了,它实际上是实行联合者,它决不是作为工具同单个工人发生关系,相反,工人却作为有灵性的单个点,作为活的孤立的附属品附属于它。
  所以,结合劳动从两个方面来看都是自在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不表现为共同劳动的个人互相发生的关系,也不表现为这些个人支配其特殊的或孤立的职能,或支配劳动工具。因此,如果说工人把自己劳动的产品看做是他人的产品,那么他也把结合劳动看做是他人的劳动;正如他把自己的劳动看做虽然属于他自己,但对他来说却是异己的、被强制的生命活动,因此,亚当·斯密等人把这种生命活动看成是辛苦、牺牲等72。正像劳动的产品一样,劳动本身作为特殊的孤立的劳动者的劳动被否定了。被否定的孤立劳动,实际上是被肯定的共同劳动或结合劳动。但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共同劳动或结合劳动,不论是作为活动还是转化为客体的静止形式,同时直接表现为某种与实际存在的单个劳动不同的东西,——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因此,资本作为被否定的孤立劳动者的孤立劳动,从而也作为被否定的孤立劳动者的财产,既代表劳动,也代表劳动的产品。所以,资本是社会劳动的存在,是劳动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的结合,但这一存在是同劳动的现实要素相对立的独立存在,因而它本身作为特殊的存在而与这些要素并存。因此,资本从自己方面看来,表现为扩张着的主体和他人劳动的所有者,而资本的关系本身就像雇佣劳动的关系一样,是完全矛盾的关系。〕
(1) 指新创造的剩余价值。——编者注
(2) 这个地方不在货币章而在资本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230—231页。——编者注
(3) 指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编者注
67  这个片断写在手稿第IV笔记本第42—50页上,内容论述的是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以及资本的原始积累。在论述原始积累的开头,马克思强调指出,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看做永恒的生产形式相反,他的方法包含着对生产方式进行历史考察的必然开始之点。本片断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441—464页,标题是编者加的。——98。
68  马克思有时把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某些段落转抄或经过修改转述到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这里的这句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第XXII笔记本第1396页上被改为:“并不是这些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劳动能力的实现条件再生产出来,而是仅仅作为增殖和保存这些条件自身的价值(与劳动能力相对立的自为存在的价值)的条件从生产过程中出来。”——111。
69  方括号中由编者加的这些文字,所依据的是马克思1861—1863年手稿第XXII笔记本第1397页的内容,马克思在那里转述了这一整段文字。——113。
70  这是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原文是:Do ut facias,facio ut facias,facio ut des,do ut des。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七章末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20页)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XI笔记本第1325—1336页中也引用了这些公式。——115、409、529。
71  詹·斯图亚特关于“自由人手”的说法,见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40、396页。马克思在本手稿第VII笔记本第26页上引用了该书第396页上的有关地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货币章〉和〈资本章〉的补充》)。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七章第1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88页)、《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VI笔记本第222—226页、第XIII笔记本第735—736页中都提到了这一用语。——117。
72  亚·斯密把劳动看做是辛苦、牺牲等,见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章。——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