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7月20日)
第1条 从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今后也不能任用[处于公务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2条 在苏维埃机关某一部门同一科室内,凡有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者,不得两人以上的亲属在一起任职,即使他们不处于公务上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3]2条 自本日起两周内,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本条例第1条[和第2条]的职员的职务。
第3条 ……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第225页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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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修改写在草案正文中。这个草案是由维·巴·诺根签署,由劳动人民委员部于1918年7月20日提交人民委员会审议的。人民委员会经过初步讨论,委托阿·伊·李可夫和诺根进行修订,并在修订后把它提交人民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法令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7月27日的会议上第二次讨论时批准,公布于1918年7月3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61号。参看《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3卷第104—106页。——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