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143 这个批示写在副外交人民委员、人民委员会外汇业务全权代表马·马·李维诺夫的来信上。李维诺夫在信中提请注意,某些苏维埃驻外代表继续用个人户头在银行存放大笔款项。他建议务必责成驻外全权代表把所有款项统统转到代表处名下。 1921年12月22日,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受命将上述全部银行存款转到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代表处名下,并规定开支票必须有两人签字方才有效。——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