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 注
FN1
信的手稿已部分损坏,有几个词无法辨认。——俄文版编者注
注 释
168
指列·波·加米涅夫1912年9月16日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开姆尼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145。
169
指《罗莎·卢森堡和波兰“党”总执行委员会步马尔托夫的后尘》一文(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22卷第84—89页)。《不来梅市民报》没有发表这篇文章。——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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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总执行委员会所组织的党的法庭指控卡·伯·拉狄克有若干不道德行为。根据该法庭的决定,拉狄克被开除出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及德国社会民主党。
根据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国外分部委员会(“分裂派”)的倡议,1913年9月初在巴黎成立了重新审议法庭决定的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弗·L.列德尔,代表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国外分部委员会;M.埃迪舍罗夫,代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米·巴甫洛维奇,代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委员会。稍后委员会又增补进阿·瓦·卢那察尔斯基和代表崩得的Я.弗连克尔。总执行委员会不承认委员会有审议的权利,竭力阻挠向它移交起诉材料。委员会秘书列德尔于1913年10月21日写信给列宁,请他协助在社会党国际局会议上提出这个问题。列宁支持重新审理此案,他认为总执行委员会对拉狄克的指控同它对“分裂派”的尖锐斗争有关联。他在《罗莎·卢森堡和波兰“党”执行委员会步马尔托夫的后尘》一文中着重论证了总执行委员会领导人对拉狄克的攻击是无根据的,认为这一案件的实质是总执行委员会在进行政治报复。
该委员会经过5个月的工作得出了如下结论:把拉狄克交给党的法庭和开除出党是没有根据的;建议继续承认拉狄克为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及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员(见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国外分部委员会1914年3月出版的《波兰王国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党员卡尔·拉狄克案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