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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 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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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211―213页 |
注 释
161 这封信是在俄共(布)中央准备讨论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问题时写的,对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了原则性指示。
根据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建议,俄共(布)中央组织局于1922年8月11日成立一个委员会,为即将召开的中央全会讨论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问题作准备。参加这个委员会的有斯大林、瓦·弗·古比雪夫、格·康·奥尔忠尼启则、克·格·拉柯夫斯基、格·雅·索柯里尼柯夫和各民族共和国的代表——萨·阿·阿加马利-奥格雷(阿塞拜疆)、亚·费·米雅斯尼科夫(亚美尼亚)、波·古·姆季瓦尼(格鲁吉亚)、格·伊·彼得罗夫斯基(乌克兰)、亚·格·切尔维亚科夫(白俄罗斯)等。斯大林拟了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关于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这一草案的基本点是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即所谓“自治化”。草案先发给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讨论。讨论结果表明,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对这个草案,白俄罗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张保持各独立共和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尽管这样,这个草案在9月23―24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经过一些修改和补充,仍以多数票通过。这个决议的最后文本即列宁信中所说的决议,全文如下:
“1.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各苏维埃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缔结关于它们正式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是适宜的,关于布哈拉、花拉子模和远东共和国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目前只限于同它们在关税、对外贸易、外交和军事等方面缔结条约。
附注:第1条中提到的各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中的相应修改在这个问题按苏维埃程序通过后进行。
2.与此相应,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是第1条中提到的各共和国的中央机构所必须执行的,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对于这些共和国的联合的人民委员部也是如此。
附注:这些共和国的代表参加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3.第1条提到的各共和国的对外事务(外交人民委员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军事、交通(地方交通运输除外)和邮电人民委员部同俄罗斯联邦的相应机构合并,而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人民委员部则在各共和国驻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
全权代表由俄罗斯联邦各人民委员同各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后指派。
认为在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的国外代表机构中有有关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是适当的。
4.各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各人民委员部正式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
5.认为第1条提到的各共和国的其他人民委员部,如司法、教育、内务、农业、工农检查、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人民委员部,是独立的。
附注1:上述各共和国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机构服从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指令。
附注2: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只对民事案件有大赦权。
6.本决定如得到俄共中央赞同,将不公布,而作为通令发给各民族共和国的党中央,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前,先通过上述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苏维埃程序予以贯彻,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时,再作为这些共和国的愿望予以公布。”
9月25日,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斯大林拟的草案、委员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送给了在哥尔克的列宁。同时,中央书记处把委员会决议分发给了俄共(布)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列宁看了委员会的材料后于9月26日给政治局委员们写了这封信。9月27日,斯大林给列宁写了回信(同时寄发政治局委员)。在回信中,他同意列宁对第1条的改动,但对其余的改动有所保留。不过斯大林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按照列宁的建议修改了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后的决议由斯大林、奥尔忠尼启则、米雅斯尼科夫和维·米·莫洛托夫签署,分发给全体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其全文如下:
“1.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共和国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缔结关于联合成‘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而同时为每一个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的条约是必要的。
2.认为‘联盟’的最高机关是‘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外高加索联邦、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按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代表的人口分配。3.认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的‘联盟人民委员会’是‘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4.加入‘联盟’的共和国和联邦的外交人民委员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陆军人民委员部、交通人民委员部和邮电人民委员部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应的机构合并,而‘共和国联盟’的各人民委员部在各共和国联邦中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这些全权代表由‘联盟’的各人民委员同各联邦和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后指派。
附注:认为吸收各有关共和国代表参加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相应的国外代表机构是必要的。
5.加入‘共和国联盟’的共和国和联邦的财政、粮食、国民经济、劳动和检查等人民委员部及其同反革命作斗争的中央机关服从‘共和国联盟’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和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
6.认为加入‘联盟’的共和国的其他人民委员部,如司法、教育、内务、农业、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人民委员部,是独立的。”
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通过了以列宁的提议为基础写成的决议,把它作为中央委员会的指令,并委托以斯大林为主席的新的委员会起草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法令草案,以提交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
1922年12月30日,举行了全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正式成立。——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