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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6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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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6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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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64—16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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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6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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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45卷第17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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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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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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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5月2日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7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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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8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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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8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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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8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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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187页 |
脚 注
FN1 见本卷第169页。——编者注
注 释
120 1922年4月19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列宁的这一建议。电报当天即由外交人民委员部发给格·瓦·契切林,并同时送交《真理报》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编辑部。——159。
121 列宁的这份电报于1922年4月21日发往热那亚。这份电报是对格·瓦·契切林4月20日来电的答复。契切林在来电中不同意列宁对会议形势的估计,他写道,对赔偿外国人因其财产收归国有受到的损失的问题,“特别关心的正是劳合-乔治,因为有权势的英国豺狼在对他施加压力”。契切林断言,“问题尚未解决,还要进行讨论。如果法国退出,英国也不会留下。”——160。
122 格·瓦·契切林在1922年4月20日给戴·劳合-乔治的信中说:在废除战时债务和全部债款利息、提供足够的财政援助以及法律上承认苏俄政府的条件下,苏俄政府“拟将被收归国有或被没收的财产交还原产权人使用,而在无法如此办理的地方,可通过同原产权人直接达成协议,或按照其细节将要在本次会议上讨论和通过的协议,满足其合理要求”(《苏联对外政策文件汇编》1961年俄文版第5卷第260页)。
苏俄代表团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契切林的信违背了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指示。4月22日代表团团员扬·埃·鲁祖塔克将这一情况电告了外交人民委员部。——161。
123 1922年4月24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稍作修改后批准了列宁建议的给格·瓦·契切林的电文。
但是在决议通过以后,又收到了契切林的信和电报,其中在谈到他同戴·劳合-乔治的谈判时解释说,当谈判出现了破裂危险的时候,他认为可以提出一个不会束缚苏俄代表团手脚的方案,以便把谈判移到委员会中去继续进行,赢得时间和取得俄共(布)中央的指示。根据这种解释,政治局承认契切林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于4月25日向热那亚发出指示:在破裂不可避免时,代表团应强调指出,破裂“完全是由于恢复私有财产问题引起的”。“在关于外国产权人的损失问题上,我们让步的极限是:(1)按照4月17日指示,在我们认为可以租让的地方给予租让优先权。如果企业拿来出租,而原外国产权人不来承租,他就丧失要求任何赔偿的权利。(2)那些仍由国家经营的企业的产权人,则由在我们规定的程度内承认其要求予以满足。”万不得已时,政治局认为可以提议,承认原产权人的要求和满足的程度将根据苏俄政府同各原产权人达成的协议来确定,条件是这种协议不需要任何仲裁人。政治局再次强调,让步必须取决于给苏维埃俄国提供的贷款数额和条件。
会议的进程证明,列宁在发往热那亚的电报(见本卷第158—160页)中对劳合-乔治及其他英国领导人态度的估计是正确的。此后,英国代表团甚至从原先达成的协议即同意以契切林4月20日的信作为继续谈判的基础这一点后退了。4月28日契切林在给会议主席的信中指出,如果西方各国否认他们已同意把4月20日信中的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那么苏俄代表团将认为自己不再受此信约束,而回到4月20日它在备忘录中所阐述的观点上来(见《苏联对外政策文件汇编》1961年俄文版第5卷第276—277页)。——162。
124 这个文件是由于列·达·托洛茨基1922年4月28日向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提出的以下建议而写的:(1)为宣传目的发表声明,假如各协约国政府没收俄国资本家在国外的所有资本,苏俄政府答应不提任何抗议;(2)在热那亚会议谈判破裂时发表告居民书。托洛茨基在便条中写道:“可建议我国代表团为我们扼要写出此宣言书的基本思想(否则我们可能把重要的方面疏忽过去)。”列宁在这句话下面加上着重线,并在页边上写道:“只同意最后一句。”
政治局于当天通过决定:“电告契切林和李维诺夫同志,内容如下:‘如会议破裂,我们认为必须以人民委员会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发表告居民书。请扼要写出宣言书的草稿或宣言的基本思想并速寄莫斯科。’”
以后的谈判情况表明,已无发表告居民书之必要。——163。
125 这份电报于1922年4月30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并发给格·瓦·契切林。电报是对契切林一些来电的答复。契切林在一封电报中报告,拟将“俄国问题”交给三个月后召开的新的会议去讨论,在另一封电报中转达了列·波·克拉辛关于热那亚会议谈判问题的不同意见。克拉辛声称,“谈判已进入死胡同”,以中央指示为基础不可能达成协议和取得贷款。他建议作出重大让步:承认战前债款,但不付息,他说,其总额大约不超过80亿金卢布,然后承认可以对所有私人和商行的损失给予30—40亿金卢布的一次性赔偿;按此数发行公债,把债券分摊给原产权人;偿付全部债款的条件应是各协约国在法律上承认苏俄政府,以及它们的政府正式承诺协助筹集给苏维埃俄国的贷款。
契切林在给列宁的回电中承认,三个月后召开新的会议比完全破裂要好,但同时指出:“劳合-乔治争取同我们达成协议,为的是救自己,而三个月后英国的局势对我们来说可能要坏得多。”契切林接着指出,只有在苏俄政府同意给所有原外国产权人赔偿损失后,各协约国才同意具体地讨论向苏维埃俄国提供贷款的问题。——164。
126 这个文件是由于收到热那亚的一些电报而写的,这些电报使人担心契切林和李维诺夫在同各协约国代表的谈判中可能作出在中央委员会指示中没有规定的让步。
李维诺夫在1922年4月30日的电报中说,如果苏俄政府同意满足私有者的要求,协约国代表就提出成立国际银行团来帮助苏维埃俄国以及向苏维埃俄国提供贷款、出口铁路材料和其他材料、派遣技术人员等等的计划。李维诺夫提议不要指望立即得到贷款,他指出只有就赔偿原外国产权人问题达成协议,此事才有可能。5月2日莫斯科收到的李维诺夫的电报中还写道,协约国“在我们承认对俄国境内的外侨财产的所有产权人给予赔偿这一原则以前……甚至坚决拒绝讨论贷款细节”。
5月1日和2日政治局收到了契切林签署的电报,其中建议苏俄政府一方面宣布有没收私有财产这一不可动摇的权利,同时声明,鉴于需要取得贷款,它同意采取发行10年后归还的苏维埃国家债券的办法作为对产权人的金钱赔偿。
后来契切林报告说,这些电报的起草人是阿·阿·越飞;在政治局5月2日来电前曾就发行债券问题交换意见,目的只是想搞清达成协议的可能条件。契切林强调说,代表团是按政治局的指示办事的。——165。
127 1922年5月2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讨论了这项建议。政治局通过了斯大林对列宁电报稿的如下修改意见:(1)删去关于宣布不承认代表言行的语句;(2)用“中央委员会坚决要求执行这一指示”作为电报结束语。根据斯大林的建议,电报第一句中“荒谬主张”一词改为“错误”。电报补充部分政治局未作修改予以通过。——166。
128 指在1922年5月3日交给苏俄代表团的协约国1922年5月2日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协约国又一次要求苏俄政府偿还一切债款及沙皇政府和临时政府的国债,把收归国有的私有财产还给外国人。同时,各协约国断然拒绝赔偿因武装干涉和封锁使苏维埃俄国蒙受的损失。——167。
129 这份电报是对马·马·李维诺夫1922年5月6日电报的答复,5月8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李维诺夫在5月6日的电报中认为,协约国5月2日备忘录并非最后通牒,有继续谈判的余地。他报告了苏俄代表团在热那亚为避免谈判破裂所作的努力,并表示需要得到政治局对代表团今后路线的指示。——168。
130 列宁草拟的电报稿于1922年5月9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并发给了格·瓦·契切林。——169。
131 列宁草拟的这份电报稿于1922年5月14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并发给了格·瓦·契切林。——170。
132 指苏俄代表团1922年5月11日备忘录。备忘录驳斥了协约国列强的要求,并声明,如果它们不承认互惠原则,苏维埃俄国是不会让步的。为了研究有争议的财政问题,苏俄代表团建议成立联合的专家委员会。热那亚的谈判就此破裂。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阿·阿·越飞的报告于5月17日通过决议,对苏俄代表团的活动表示赞许。这个决议是列宁起草的(见本卷第189—190页)。——170。
133 根据1921年3月18日以俄罗斯和乌克兰为一方、以波兰为另一方缔结的里加和约,俄罗斯联邦和波兰之间的边界要比英国外交大臣乔·纳·寇松在1920年7月11日致苏俄政府的照会中所提出的边界线(寇松线)靠东一些,乌克兰西部和白俄罗斯西部并入波兰。1922年5月2日,马·马·李维诺夫从热那亚通知外交人民委员部说:“英国人暗示我们可提出重新审议俄波边界的要求,他们愿意把边界移到寇松线。”——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