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171 1918年6月10日,人民委员会听取了米·巴·巴甫洛维奇和阿·伊·李可夫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批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委员会(根据人民委员会1918年5月9日法令建立)人员组成的报告。列宁在讨论时写的这条意见成为人民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决定的第2条。——[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