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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1918年5月4日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82页 |
注 释
125 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被控受贿和敲诈勒索一案后,轻判了这些人。为此,列宁写了这封信。列宁先把这封信寄给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尼·瓦·克雷连柯,要他把犯人和法官的名字告诉党中央委员会。收到答复后,列宁把这封信寄给了中央。由于列宁的坚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审理了这个案件,其中3名被告各被判处10年徒刑。
在把信寄给中央的同时,列宁还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写了一个便条,要求他急速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贿赂行为起码判处徒刑10年,外加强迫劳动10年。
人民委员会还根据列宁的倡议于1918年5月4日通过了一项决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一个法令草案,对受贿以及与受贿有牵连的行为规定一个比较高的最低惩处标准。司法人民委员部提出的《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草案经人民委员会5月8日会议审查批准,列宁对草案作了修改(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236—237页和240—242页)。——[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