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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16—317页 |
注 释
137 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18日(31日)会议讨论了关于海洋与内河商船国有化的问题。会议听取了三个报告: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的报告、全俄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代表的报告。列宁拟的法令草案作为《人民委员会关于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的决定》被批准。
在法令草案手稿的第4条后面有列宁写的批注:“补充奥博连斯基的第3条”,第5条后面写着:“++奥博连斯基同志的决议第1条”。
恩·奥新斯基(瓦·瓦·奥博连斯基)提出的人民委员会决议草案的第3条说:“在解决商船国有化问题以前,查封海洋与内河的货船和客船,在船工组织的监督下,强迫船主出资修理这些船只。”第1条说:“建议内河与海洋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在这次内河船工和海员代表大会上合并,并立即进行事务上的联系。”——319。
138 指全俄海洋与内河商船船工工会中央委员会。——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