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载于1929年《列宁全集》俄文第2、3版第22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0—31页 |
注 释
13 《工人监督条例草案》于1917年10月26日或27日(11月8日或9日)在有列宁参加的彼得格勒工厂委员会中央理事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基本上通过,随后于10月27日提交人民委员会审查。人民委员会委托弗·巴·米柳亭和尤·拉林在两天之内制定出工人监督条例的详细草案。但他们制定出来的草案违背了列宁提出的革命工人监督的任务,例如草案没有写进企业主必须服从工人监督机构的决定这一最重要的条款。列宁的草案是后来制定工人监督法案的基础,这一草案经过补充之后于11月1日(14日)发表在《工农临时政府报》第3号上,标题为《工人监督法草案(提交劳动委员会审查稿)》。在进一步讨论草案的过程中,有人提议由国家机关代替正在各地成立的工人监督机构和只在最大的工厂、铁路等企业建立工人监督机构。列宁坚决主张普遍实施工人监督,充分发挥工人的主动精神。草案的定稿工作委托给了在11月8日(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成立的专门委员会。11月14日(2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了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并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这一法令。列宁草案的基本原则都体现在这个条例中。这个法令发表于11月16日(2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27号。实行工人监督生产对准备工业国有化起了重大作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