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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12年9月15日《真理报》第118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2卷第97—98页 |
注 释
91 乡会是俄国1861年改革后设立的地方农民管理机关,由乡长、村长等地方公职人员和农民代表(每10户选一人)组成,每年开会两三次。乡会选举乡长等地方公职人员,解决本乡的一些行政和经济问题。—[106]。
92 指1912年6月13日《真理报》第38号刊载的一封寄自特维尔省科尔切瓦县的来信,题为《退出村社》,署名为“一个农民出身的工人”。—[106]。
93 独立农庄原指开垦新土地时建立的独户农业居民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后来通常指拥有农业建筑物和供个人使用的地段的独立庄园。在俄国,独立农庄最早于18世纪前半期出现在顿河军屯区,农庄主是富裕的哥萨克。到19世纪,独立农庄在波兰王国地区、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以及西部各省得到了发展。1906年以后,随着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实行,独立农庄的数量增加较快。到1910年,独立农庄和独立田庄在欧俄农户中所占比重为10.5%。十月革命后,在农业全盘集体化的过程中,多数独立农庄被取消,某些地区保存到1940年。
村社是俄国农民共同使用土地的形式,其特点是在实行强制性的统一轮作的前提下,将耕地分给农户使用,森林、牧场则共同使用,不得分割。村社内实行连环保的制度。村社的土地实行定期重分,农民无权放弃土地和买卖土地。村社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俄国村社从远古即已存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俄国封建制度的基础。沙皇政府和地主利用村社对农民进行监视和掠夺,向农民榨取赋税,逼迫他们服徭役。
村社问题在俄国曾引起热烈争论,发表了大量有关的经济学文献。民粹派认为村社是俄国向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道路的保证。他们企图证明俄国的村社农民是稳固的,村社能够保护农民,防止资本主义关系侵入他们的生活。早在19世纪80年代,格·瓦·普列汉诺夫就已指出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的幻想是站不住脚的。到了90年代,列宁粉碎了民粹派的理论,用大量的事实和材料说明资本主义关系在俄国农村是怎样发展的,资本是怎样侵入宗法制的村社,把农民分解为富农和贫苦农民两个对抗阶级的。
在1905—1907年革命中,村社曾被农民用作革命斗争的工具。地主和沙皇政府对村社的政策在这时发生了变化。1906年12月9日,沙皇政府大臣会议主席彼·阿·斯托雷平颁布了摧毁村社、培植富农的土地法令,允许农民退出村社和出卖份地。这项法令颁布后的9年中,有200多万农户退出了村社。但是,村社并未被彻底消灭,到1916年底,欧俄仍有2/3的农户和4/5的份地在村社里。村社在十月革命以后还存在很久,直到全盘集体化后才最终消失。——[106]。